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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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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结婚并生育儿子潘某乙(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1997年始被告有外遇,此后十余年被告多次无故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6月4日晚,被告又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特别是对眼睛的殴打导致原告视力模糊,原告于当晚向110警察报警求助。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的后悔之意,原告已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1997年起,原、被告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年来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多次致伤原告,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主要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长达几年,且使原告眼睛受伤,视力模糊,符合本法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无效,法院即可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