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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使用假身份证结婚,离婚如何处理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登记结婚时,因王某计划生育政策原因没有办理身份证,故使用其姐姐王某某的身份证与李某登记结婚。数年后,因感情分裂,王某不辞而别,离家数年。李某诉至法院,诉请婚姻无效。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被法院驳回。李某又重新诉请离婚,但因没有明确的被告,又被法院驳回。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使用假身份证结婚,离婚如何处理?

分析

        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起诉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虚假等,各地法院对此掌握不一,但多数驳回原告诉请。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关于婚姻无效没有兜底条款,只要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各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但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无效,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意见

        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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