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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撤销婚姻有哪些程序呢?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权利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婚姻。那么,撤销婚姻有哪些程序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一、可撤销婚姻的启动机关
  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介入可撤销婚姻案件。原因是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虽因受胁迫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但结婚后双方可能会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销婚姻,若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主动介入,必将侵犯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并影响大量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能够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能申请撤销该婚姻。
  三、可撤销婚姻的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四、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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