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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去不还的租赁车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张某、孟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以欺骗、威胁、收买等方式,寻找他人出面在租车公司租到车辆后,干扰或破坏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将车开到异地销赃,多地流窜作案数起。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孟某等人十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

           被小广告骗下水的“炮灰”

   贾某因为着急用钱,看到网上有广告说提供驾驶本及信用卡就可以办理贷款,就跟广告上的电话联系。电话里,提供贷款的人让他辗转到了北京。一到北京,电话里的男子给他发了一个电话号码,贾某拨过去,另一名男子接了电话,让他去某宾馆。贾某在宾馆见到了北京联系人,就问他贷款的流程和额度,那男子笑了笑没有说话。贾某心生疑惑问,“不会是骗我的吧?”那男子才说,想来钱,拿证件去租赁公司租车然后卖掉,一辆车能分贾某1万多元,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挣到他想贷款的钱数了。

   贾某一听这事儿不靠谱就要走,房间里的几个人就拉着他不让走,并撕打起来,最后贾某被按倒在地上。一个姓张的男子拔了个电话,开着免提跟对方说已经见面了,但贾某不干了怎么劝都不行。对方说没事,他媳妇在我们这呢。贾某听到电话里果真传出女朋友的声音,心里一沉,他们控制了贾某的女朋友。无奈之下,贾某同意了。

   张某一伙人将贾某送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家门店,让贾某自己进去办理租车手续。贾某进去按照张某的要求租了一辆奥迪车,并把车开出来。一伙人押着贾某开着这辆奥迪车上了高速,直奔一千公里外某市。到了该市,他们与另一辆奥迪车汇合,那辆车与贾某租来的奥迪车一样,也是从租车公司骗来的,但出面租借那辆车的施某看起来是自愿的。第二天,他们在一个路边全是4S店的地方把奥迪车卖了,还让贾某签了欠条和抵押协议,伪造成贾某欠钱,将车辆抵押给买车人的假象。他们给租来另外一辆奥迪车的施某点出了1万多元报酬,施某拿钱走了。

   可贾某却依然不能脱身,第二天,团伙另一名成员孟某带贾某坐火车去了另一个城市,想让贾某继续去租车,二人在宾馆安顿下来,孟某一直在与团伙其他人打电话,贾某就自行先睡觉了。

           多地租车公司接连被骗

  某日,位于某市高铁站地下停车场的某汽车租赁公司办公室来了一名叫施某的男子要求租车。他是前日晚上在网上下的租车订单,订的是一辆别克轿车。店员郝某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扫描了他的身份证、驾驶证,然后对身份证与本人进行了核对,之后给他打印了租车订单,又用他的信用卡刷了保证金和消费费用,之后带他去验车。验完车施某签了验车单就把车开走了。合同上的租车时间为5天,5天后施某又打电话说再租7天。可随后,租车公司总部告诉该门店,这辆别克车的GPS无法查询。

   一段时间内,多地租车公司接连发生相似事件。失踪车辆到期后,租车人都没有办理过延期,公司给租车人打电话,都是停机状态,找不到人。

   一天晚上,派出所民警带一名男子来郝某所在店里指认现场,郝某一看,该男子正是前几日来租别克车的施某,才知道车被施某卖了。

             贾某脱险主动报案

   派出所接到某租车公司某门店店长报案,前几日一名叫贾某的男子到店办理租车手续,将一辆奥迪轿车租走,第二天晚上,公司发现该车辆上的GPS定位在某市消失,怀疑车上的GPS系统被拆除,公司立即派人到该市,未发现被租车辆。可几天后,门店客服接到贾某主动打来的电话,贾某告诉客服,租用的奥迪车被一个专门从事骗租并变卖车辆的团伙骗走,他是团伙的一员,车辆将在某市进行下一步处理,并向公司提供了骗车团伙其他成员的信息。之后贾某的电话均为关机状态,于是租车公司报警。租车公司发现,贾某提供的团伙他人里,有个叫张某的也曾在其公司租过车。

   原来,到夜里贾某睡醒后发现孟某不见了,打电话也不接。贾某赶紧联系女朋友,她说已经没事了,贾某就赶紧给汽车租赁公司的客服打电话,把整个事情都跟他们说了。

           多地流窜多起作案终服法

   该诈骗团伙张某、孟某等五六人先后在4地流窜诈骗宝马、奥迪、大众、别克等5辆机动车,造成租车公司财产损失近一百万元。团伙约定,谁都可以找租车的人,谁找来租车的人谁拿大头,其他人跟着一块儿帮忙,然后分钱,谁找到买家也可以多分一些。他们通过中间介绍人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等信息,约人至北京见面,知道真相的人或自愿、或被迫加入了他们。犯罪团伙在销赃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张某、孟某等人所骗取的5辆机动车经鉴定价值近一百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范围内量刑。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孟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