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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父去世,孙儿对祖母不当然负有赡养义务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案情简介:

  张老太与丈夫共生有五个子女,丈夫于1998年4月死亡,长子王甲于2000年8月9日死亡,小王系王甲之子。2007年6月1日,张老太住进敬老院,每月交纳饭费、床位费、服务费共计800元。为了维持正常生活,张老太诉至法院,求四子女和孙儿小王五人平均负担敬老院的费用及住院费用,并每人每月给付生活用品费各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因张老太的四个子女均在世且具备赡养能力,小王作为孙子女,对张老太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张老太的四个子女平均负担张老太在敬老院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看病所需医疗费,四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张老太生活用品费50元,驳回了张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