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离婚时继父拒绝抚养继女 法院判决支持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小陈与小刚于2006年再婚,结婚时小陈带有一女美美(4岁)。结婚初期双方感情甚好,但自2007年之后,由于小刚在工作途中疏忽,将左手弄残,不能再继续参加工作,小陈又没有经济来源,双方便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小陈不堪忍受小刚在争吵中对其实施打骂,故起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由小刚承担孩子美美的抚养费。

  庭审中,二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美美的抚养费问题,小刚认为其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且在一起生活仅有2年,并未构成实质上的父女关系,故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小陈要求小刚给付继女美美抚养费的请求。

  法官讲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具体意见》第13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本案中美美的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小刚不同意继续抚养美美,美美仍应由其生母小陈抚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