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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个家庭的破碎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6日
  2007年,24岁的小蔡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岁的小陈,作为一个外地来京的女孩,尽管小陈之前离过两次婚,还带着一个2岁的女儿,但是小陈是北京人,不仅有住房,同时还有着一份正当稳定、收入可以的工作,而且小蔡觉得和小陈在一起很是投缘。很快,两个人便开始谈婚论嫁。最初,小蔡的父母并不同意这桩婚事,但是据小蔡讲,为了争取老人的支持,小陈多次登门拜访,他所表现出的执着最终打动了老人。2008年,小蔡满怀憧憬的与小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让小蔡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五年的时间,这场婚姻最终却走向了破裂,而她自己也因家庭矛盾,身心俱疲,并最终深陷囹吾。

                 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升级

  选择比自己大十岁的小陈作为归宿,小蔡希望小陈能够给予其更多的呵护和关爱,同时她也憧憬着自己能够成为一个好妻子。当然,面对“后妈”这个角色,她也做好了心理准备,准备接受各种挑战,并最终能够与小陈的女儿相处好。

  婚后的半年内,小陈的女儿小宇(化名)一直和奶奶共同生活。2009年春节前后,3岁半的小宇开始与小陈、小蔡一起生活。

  几个月后,小陈也怀孕了,这让整个家庭都凭添了许多希望和美好的憧憬。然而,随着与公婆、小姑子相处的不断增多,小蔡也逐渐感觉到了家庭相处的不易。

  作为一个外地人,她从婆婆、小姑子的话语中经常能感觉到不友好、甚至敌意,慢慢的,家庭关系开始紧张,这令小蔡很是苦恼。为此,小蔡希望在这个家庭中最为亲近的丈夫小陈能替自己这个“外人”出头,但是一次次,小陈夹在父母、妹妹与妻子之间显得无能为力,这让小蔡十分失望,同时在这个异姓家庭中,她也感到了深深的无助。

  怀胎十月、一朝分娩。2010年4月,儿子小浩(化名)出生了,这给小蔡带来了无尽的幸福,同时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村里传来了房子要拆迁的消息。尽管小陈有一套前些年购买的楼房,但是考虑到未来的生活和一双儿女,小蔡还是想从小陈父亲拆迁的补偿中为这个“小家”争取一些利益。小蔡认为,根据拆迁政策,她和两个孩子能够享受150平米的优惠购房政策,另外针对他们的户口,也应当有一定的补偿。然而,公婆对此则不以为然。财产和利益的冲突使得家庭矛盾因此而雪上加霜。

             心中苦闷无从宣泄 继女小宁多次被虐

  家庭矛盾的激化使得家庭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个家庭中,小蔡感觉到苦闷、压抑、不被理解,心中的不满无从宣泄。

  2010年10月的一天,小蔡极为烦躁、郁闷,而5岁的小宁则在一边吵吵嚷嚷,看着小宁,小蔡更加生气。这天,小蔡第一次动手打了小宁。小宁事后回忆,小蔡开始用手掐他,后来气急了又用擀面杖打她。一顿痛打之后,小蔡感觉心里痛快多了。而小宁则被打得遍体鳞伤、痛哭不止,看着小宁,小蔡心中也感到心疼和后悔。事后,小宁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部肿物性质待查,头皮血肿、眼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后因病情严重,小宁又被转至儿童医院,住了两个多月的院,12月小宁才伤愈出院。出院时,医院诊断小宁胰腺外伤、胰体断裂、右眼眶周软组织损伤、右眼结膜出血、双腋部、会阴部陈旧瘢痕,头皮散在毛发脱落。

  这一次,小宁被打得很重,为了自己一时的宣泄,让一个5岁的孩子承受巨大的痛苦,小蔡也很后悔。一度,小蔡曾下决心不再伤害孩子,她也期望,新的一年,能够有所转机。

  然而,日子并没有因为新年的到来发生变化,平平淡淡、磕磕绊绊,一切如常。小蔡多次试图努力改变,却始终没有结果。

  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小蔡再也难以控制心中的情绪,再次向小宁动了手。那一次,小宁因左肱骨外髁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此后,小宁逐渐成了小蔡的“出气筒”,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成了“家常便饭”。小宁前后共计6次住院治疗。病历记载,2011年4月28日,小宁双足热水烫伤二天,表面可见大小水泡、双足肿胀;2011年6月10日小宁烫伤20%浅Ⅱ°,15%深Ⅱ°5%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右上肢;2011年7月18日小宁右手切割伤和颜面部烫伤;2011年12月8日小宁呕吐、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损伤。

                 医务人员告发 噩梦得以终结

  2011年12月7日,小宁再一次被小蔡打伤。当晚,小宁被送往医院,当时孩子呼吸急促、困难,伤势很重。询问伤情时,医护人员了解到孩子的伤是妈妈打的,一方面,他们建议孩子尽快转至更为专业的医院治疗,同时,他们也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当晚10时许,小宁被救护车送往儿童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小宁呼吸急促、困难,发绀,颜面可见明显肿胀,双眼睑浮肿,左眼球结膜可见出血,头部左顶头发缺失,颈部可见瘀斑,耻骨联合处、双侧大阴唇破溃、红肿、有渗出物,皮肤破溃有渗出物,躯干外阴有色素沉着,背部、左小腿中下段内侧右足面、左肘外侧有明显肿胀结痂,口腔可见多处瘢痕,舌面有瘢痕、口唇糜烂蔡某。因病情严重,小宁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而小蔡也因此案发,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虐待罪,小蔡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这一年,小蔡28岁,而他和小陈的亲生儿子才1岁半多。

                婚姻解体 家庭破裂

  随着小蔡虐待小宁一事的案发,这个家庭也真正走向了瓦解和破碎。

  2012年2月,因为房产的问题,小陈的父母、妹妹将小陈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小陈名下的那套楼房确定归父母和妹妹所有。

  2012年4月,小陈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蔡离婚。同年7月,小宁的亲生母亲小张则起诉变更抚养,以小陈未尽妥善监护义务,放任小蔡长期虐待、殴打小宇,造成小宇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伤害为由,要求判令小宁由其抚养,父亲小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宇在与小陈、小蔡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身体伤害,从小陈曾数次带小宇就诊、陈述病情、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节来看,其对于小宇长期遭受身体伤害应为知情,但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其上述行为显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现小张要求变更抚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小陈亦表示同意,双方的上述意见符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故法院不持异议。同时,法院指出变更抚养关系后,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协助,共同为小宇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宇由亲生母亲小张抚养,小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与此同时,小陈与小蔡的离婚诉讼也在审理中。小蔡很想挽回这段婚姻,她向法庭表示,因为儿子年龄尚小,其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爱护,而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因此她不想离婚。然而,小蔡的努力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2013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小蔡对小宇的行为表明小蔡与小陈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及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而导致小蔡采取极端方式对待小宇,现小蔡因虐待被羁押起诉,其与小陈的感情确已破裂,家庭内发生如此激烈的事件,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小浩由小陈抚养,同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对判决不服,小蔡提起了上诉,2013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被虐重伤 获刑五年

  2012年9月,检方以虐待罪对小蔡提起公诉。同时,小陈、小张作为小宁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复印费等共计176万余元。

  经鉴定,小宁胰腺损伤的程度属重伤(偏轻);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烫伤的程度为轻伤,小宁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

  审理中,小蔡自愿认罪,称自己对不起孩子,但对小宁烫伤部分,小蔡辩解,其并未用开水烫伤小宁,小宁烫伤纯属意外,对于小宁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小蔡也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小宁的代理人则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在与小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经常采用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小蔡系经常以打骂等方式,对小宁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伤害,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未采纳小宁诉讼代理人关于小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鉴于小蔡当庭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小蔡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小蔡虐待行为给小宁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过高,法院依法判决;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小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酌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小宁提供的证据,法庭其对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确认。经法庭查明,小宁因被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6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小蔡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