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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别30年,后妈诉女儿要赡养费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8日
            3岁丧母 生活跌入谷底

  1970年,一个可爱的小生命降临,王保树一家沉浸在幸福之中,这次妻子范玉芬诞下一女,与前两年出生的儿子正凑一个“好”字,一家其乐融融。小女王秋长得十分乖巧,甚得父母喜爱。不知不觉,小王秋已经3岁了,那天,范玉芬高兴地带女儿出去玩耍,她正跟熟人闲聊之时,小王秋就晃晃悠悠地走到一小桥边想捡个小玩意。等范玉芬转过头来,心头一惊,看到女儿站在桥边的斜坡上,十分危险,就立马冲过去想要抱住小王秋,不想自己太着急,脚上一滑,还没走近就一骨碌掉到了桥底下,头撞到一个大石头上,顿时不省人事。等好心人下去相救时,发现范玉芬已经停止了呼吸,就这样,母亲去世了。小王秋不知发生何事,见妈妈躺在那,只知道大哭。可怜的小孩,在3岁的时候,最疼爱她的母亲就走了,接下来会有什么样的人生等着她呢?

  王保树接到消息时,已是好几个小时之后了,他始终不能相信妻子就这样抛下这个家了,待他了解了事情的始末之后,对女儿满是愤恨,要不是女儿走到桥边去,妻子怎么会死?这一切都是这个丧门星害的,枉他一直把她当个宝,早知道一开始就不要这个女儿,妻子就不会这么早早辞世了啊,越想越悲痛,王保树把气都撒在了小王秋身上,拎起小女儿就打。家里混杂着哭声、叹息声,一个好好的家庭现在已经一片混乱!可怜的小王秋,在尚未完全懂得生离死别这档事时,却要因为这场意外承担父亲一辈子的责难。就这样,父亲再也爱不起来这个女儿,他觉得妻子的死完全归咎于这个不懂事的女儿,小王秋在失去了母亲之后,等于同时也失去了父亲。            

  生活还得继续,王保树纵使再留念妻子,也不能放任这对儿女不管啊,总得再找个人照顾他们,于是他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俞晓红,1974年俞晓红正式成了小王秋的后妈。4岁的小孩,还未尝尽生母的爱,俞晓红就让她领略到了继母的那份“爱”。俞晓红知道王保树对小王秋还有介怀,于是故意让小王秋干重活、累活,也不给什么吃的,小王秋才4岁,哪会干什么体力活,所以一没干好就遭后母的责骂,更甚是体罚,这么小的孩子又无处逃离,无处申诉,只能是在小小的心灵中埋下对生父后母的恨意,还有是对生母的那一份思念……

  次年,俞晓红又给王保树生了一儿子,二人更是把这个儿子当个宝,呵护备至,还好这样就对小王秋的注意力有所下降了,无非是照顾弟弟之类的任务,也算平平安安度过了几年。这样吃不饱、穿不暖地过到了1979年,其实小王秋早已习惯了,可是俞晓红还是觉得小王秋实在是个多余的负累,在这个家只是浪费粮食,虽然她也不喜欢小王秋的哥哥,但他毕竟是王保树的长子,肯定赶不走他,所以只能在这个被丈夫视为丧门星的女儿上做文章。于是她又开始故意找小王秋的茬。

  这年夏天,俞晓红特地等丈夫回来后,对小王秋大发雷霆:“说,你为什么偷吃弟弟的东西?还有前几天我不见了钱,是不是也是你偷的?”小王秋转向父亲,想要辩解,却满腹委屈全然说不出来,她在父亲眼里只看到了失望。已经9岁的她再也不是懵懂无知的小孩了,她告诉自己绝不可落泪,她任继母在那咆哮,任生父在那追问,恨恨地走向门外,头也不回地走了,她默默地发誓,再也不会回来了。

             30年后 继母诉讨赡养费

  9岁的小王秋在离家出走后,就与舅舅范万斌一起生活,在这里,舅舅对她挺好,比之前与后母的生活已是好上千倍,期间,小王秋再也没有回过父亲的家,父亲也从来没有来看过她,那一脉血缘并没有牵住他们父女的关系,父亲的面容在小王秋的脑海中也已然渐渐淡去。父母爱的缺失却造就了王秋坚韧的性格,在舅舅的抚养下,王秋学习优秀,力争人上,工作后也一帆风顺,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年纪轻轻就成了教授,实属不易。40岁的王秋事业有成,自己的小孩也已经成年,这时候才觉得雨过天青,小时候痛苦的回忆逐渐模糊,终于可以开始自己崭新而又自由的人生了。

  2010年5月,舅舅因病去世,王秋早已把舅舅当做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的死让王秋沉浸在悲痛中许久。未待这份悲痛散去,舅舅死去的第三天,30多年未见面的继母俞晓红再次出现在王秋面前,开口不为别的,竟然是来讨要赡养费的,她对王秋说:“秋,之前念在你舅舅在世,觉得你要赡养他也算有负担,可是他现在不在了,你也没有别人需要赡养了,怎么说我与你爸当初也养了你那么多年,现在你出息了,你也知道其他兄弟都不及你有钱,所以也到了你该养我的时候了吧。”王秋气不打一处来,这所谓的母亲也太厚颜无耻了,自己有这样的成绩跟她没有半点关系,她竟然还敢讨要赡养费?“不可能!请你走吧。”王秋对继母扔下这几个字。

  俞晓红愤愤地走了,她如今也已经70多岁了,想着当初那样对小秋,如今为钱而来着实有点丢人,可是现在自己年老体弱,不求小秋还能求谁呢?于是,俞晓红第一次踏入法院的立案大厅,一纸诉状将王秋告上法庭,她想也别无他法,虽然道义上自己占下风,但希望法律能帮上自己一把。俞晓红的诉状上称,其年迈多病,无经济来源,王秋一直未对其尽赡养义务,故要求王秋自1993年起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医药费从起诉时起负担四分之一。

  开庭时俞晓红步履蹒跚地走上法庭,旁边陪着她的正是王秋的生父,他作为委托代理人与俞晓红并排坐着,在法庭上一起指责着王秋的“罪状”,30年前不堪的一幕幕历历浮现,王秋沉寂的痛苦又再次惊醒,父亲为何这般冷漠,怎么一而再地伤害亲生女儿,当年母亲的死是个意外,怎么能一直把罪由强加在自己身上。是他们“不仁”在先,自己要怎么办?王秋在法庭上答辩道,因为当初俞晓红一直虐待她,父亲也没有给她应有的父爱。她不堪受辱,从1979年夏天开始,便于舅舅一起生活,从未再回过俞晓红的家,是俞晓红没有对其尽抚养义务,她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继母女关系。生父之后也没有再管过她,现在父亲还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出庭控诉她,王秋表示十分痛苦,坚决不同意俞晓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关系冷漠,1979年夏季始,王秋即到其舅舅处生活。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鉴于王保树与俞晓红结婚时王秋年纪尚小,至1979年俞晓红对王秋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故王秋应对范某适当尽赡养义务,但具体的金额应根据原告的生活需要、子女人数及原告对被告所尽抚养义务情况予以酌定。

  经过法官多次对王秋做思想工作,王秋想通了一点,她说,只要之后他们别再纠缠与她,她愿意在钱的问题上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王秋一次性给付俞晓红赡养费5000元,今后就赡养问题再无其他纠纷。 

            继子女赡养义务的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这表明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能以非亲生子女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但同时,法律并没有限定抚养的年限,没有规定说必须满几年或者是到成年为止,具体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的认定跟共同生活年限长短无关,道义上,我们可能会同情王秋的遭遇,但是法律上很难认定当初虐待的情节,毕竟当初王秋年纪尚小,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法院在事实上只能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6年后,因为某种矛盾关系淡漠,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王秋还应该履行对等义务。虽然王秋仅与俞晓红生活了6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相应抚养义务,所以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尽适当的赡养义务。(当事人均为化名)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