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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赠房父亲的铁窗劫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李建国生于1941年,属于根红苗正的无产阶级,从学校毕业后经组织推荐,在一家国有机械厂当技术工。

  20岁那年,李建国经师傅介绍,和同厂的张丽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两年后组建了家庭。1964年4月,两人的儿子李明远出生,一家三口日子过得虽然拮据,但相濡以沫其乐融融。1977年,李建春的幸福戛然而止,张丽萍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查出的时候已经是晚期了,三个月后,带着对丈夫和儿子的无限牵挂,张丽萍被死神夺去了生命。

  挚爱的妻子突然辞世,李建国几乎颓废到一蹶不振,但为了儿子,他必须坚强。此后,“好好照顾儿子”成了李建国的精神支柱,拒绝了很多人为自己再介绍对象的好意。李建国一人承担起了父亲和母亲的双重责任,白天在外忙于工作,晚上回家辅导李明远作业,陪李明远踢球。父爱大如天,李建国在尽其所能,满足李明远的要求,他不想让儿子觉得失去了母亲,就比别的同龄人少了很多的爱。

  1986年,李建国所在的单位改制,其中一项福利政策是享受单位分房政策的职工可以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所住房屋的所有权,李建国拿出积蓄买下了居住的单位福利房,76平米的房子成了李建国的固定资产,拿到房产证那天李建国兴奋了一宿,还多炒了几个菜和李明远庆祝,心想老有所依也不过如此而已。

  日子一晃到了李明远该结婚的年龄,眼见着同事的孩子都前仆后继的结了婚,李建国也开始着急着想要抱个孙子。相对于李建国的迫切,李明远对恋爱一事倒是显得气定神闲,不慌不忙,这可急坏了李建国,四处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可李明远内向的性格并不讨女孩喜欢,几次下来,虽然李明远也积极配合相亲,可结果总是不尽如人意。就在李建国一筹莫展的时候,一晚,李明远腼腆地告诉焦急的父亲,他早已经有喜欢的对象了,是同车间的王翠玲,只是一直没有表白的勇气。王翠玲的叔叔王明才是李建国的好友,为了达成儿子的心愿,李建国找到了王明才说媒,女孩的回答是交往可以,但有条件:结婚后要有住房,而且不能和父母同住。

  李建国一直都是普通的工人,家里的一切资产就是才从厂里购得的福利房,除非自己拱手让出房子,否则儿子和他暗恋对象的缘分也就告吹了。李建国对着亡妻的照片感慨了一个晚上,在没和李明远商量的情况下,第二天回复王明才说女方的条件自己都可以满足,只要小两口能过得快乐幸福。之后,李建国向厂里申请了临时宿舍,搬到了一间只有6平米的小屋里。两个月后,李明远兴奋地跑回家告诉李建国,王翠玲已经和自己确立了恋爱关系。看着眉飞色舞的儿子,李建国欣慰地感到自己的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并拿出了家里的房产证交给李明远保管,对此,李明远感动地对李建国说:“爸,您放心,这只是权宜之计,翠玲不是不孝的人,等我们结婚以后,我好好劝劝她,过段时间我们就把您接回家里。”

  1986年12月,在王翠玲的要求下,王明才的见证下,李建国写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密云县果园小区的一套楼房无偿赠与其子李明远。随后,李建国父子俩在王翠玲的陪同下来到密云县渔阳公证处对上述赠与协议做了公证。20天后,李明远和王翠玲举行了简单的结婚典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1988年1月,王翠玲生为李家生了个胖小子,取名李想。新生儿的诞生给李家带来了喜悦,也带来了烦恼,李明远夫妻两全部的精力都投到了照顾小家伙上面,很少去李建国的宿舍照面。一件好事后面常会跟着一件坏事。1988年6月,李建国突然晕倒在车间里,送到医院急救后,被诊断为心肌梗死,需要马上实施心脏手术。

  虽然李建国的医药费厂里报销了一部分,但自费的那部分医疗费和长期服药治疗的钱依然给家里的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也正是处处用钱的时候,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压得李明远小两口喘不过气来,时间长了,繁重的家庭和经济负担让王翠玲开始抱怨,话里话外指责李建国的病是个填不满的无底洞。

  一次吵架后,李建国赌气搬到了厂里的临时宿舍,之后盼了一个月,也没等到李明远的道歉,为了赌气,李建国决定上门要回房子。王翠玲不干了,拿出赠与合同说房子是自己的,警告李建国不要出尔反尔。“房子是自己的”这个念头在李建国心里根深蒂固,见要回房子无望,李建国托人找了个买家,打算卖掉房子拿着卖房款自己生活,心想房子卖给了别人,儿子一家也就不得不搬出去了。

  2009年10月,一位姓高的女士找到李建国,说想购买李建国的房屋,李建国趁儿子一家不在时带高女士看了房屋,一番讨价还价后,李建国同意以1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高女士,并收了高女士9.5万元购房款。当高女士再次来到房屋准备计划装修时,碰到了李明远一家人在屋里吃饭,才得知房子其实另有主人。气愤之余,高女士找到李建国索要之前交付的购房款,李建国则坚称自己是房子的主人,要高女士自己将李明远一家赶走。高女士见李建国拒不返还9.5万元购房屋,遂到公安局报了案,公安机关在了解到事情原委后以诈骗罪进行了立案。  

  2009年12月,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李建国提起了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房子已赠与其子所有的情况下,仍以房屋主人的名义与高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故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建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对其拒不返还高女士的9.5万元购房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在法官的一番讲法明理后,李建国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