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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夫多妻”惹来的祸害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30年前,李某与胡某结婚,二人相濡以沫,男主外,女主内,生活幸福和谐,经过合力打拼,二人在农村盖起了大瓦房,并且李某还为胡某在老家开了个小商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李某的事业蒸蒸日上,有时忙的顾不得回家,并且在朋友的拉拢下,开始出入娱乐场所,去的次数多了,在2000年,李某认识了某娱乐中心的坐台小姐高某。高某,30几岁,长相不算漂亮,出于生活所迫才入了这一行,她有着与其他坐台小姐不同的地方,她不会搔首弄姿、浓妆艳抹,骨子里依然透着淳朴,也许正是这一点,才深深吸引了李某。在李某与高某的多次接触之后,李某将高某从娱乐中心接出,并为高某租了一套二居室,在这小小的空间内,二人开始了夫妻一般的生活,并且孕育一女,今年已经五岁。李某仍然在外打拼事业,高某自从娱乐中心出来后,就很少与外人来往,在家相夫教子,将家里打理的井井有条,一心守护着这个温馨的小家。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

  在与高某认识之初,李某被高某独特的魅力所吸引,但是李某并没有因此而安分下来。在与高某认识了5年之后,李某在某娱乐中心认识了蔺某,又是一位坐台小姐,与高某不同的是,蔺某年轻漂亮,有着一般坐台小姐的特点,这对于李某来说又是一种不同的体验。背着高某,李某与蔺某开始了频繁交往,只是没有像与高某那样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是俗话说的“地下情”。

  纸终究还是包不住火,在二人认识并频繁交往两年后,被高某知道了。出于对李某及小家的爱,高某将李某、蔺某约到了一起,三人进行了一次长谈。最后,蔺某表示虽然自己也爱李某,但是考虑到高某和李某之间已经有了孩子,于是蔺某同意退出这场游戏,让李某和高某好好生活。自此以后,高某一如既往地爱护着自己的“丈夫”、孩子和他们共同的小家。

  2010年3月,高某因病住院,李某一直不来看望,高某便想回家看看,刚走到门口时,就发现了蔺某手持盒饭也站在门口,正在敲门,原来自三人长谈之后,李某与蔺某并没有断了联系。一股无名之火涌上心头,在门口,高某就与蔺某撕扯了起来,李某听见门外的吵闹后,立即开门将二人带进屋,并开始劝解,高某因为生气之极,根本听不进任何劝解,于是抄起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刺向蔺某。看到满地淌满鲜血,高某害怕了、后悔了,赶紧拿起手机报了警。在高某被警方带走的同时,蔺某也被送进了医院。

  后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其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后法院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是一场悲剧,悲剧的背后反映的是现在社会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第三者”的问题。高某本是一个“第三者”,其又不能容忍在她和“丈夫”之间再插入“第三者”。我国现在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不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我们都不能容忍违背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任、对自己的感情负责任!

  同时,法官还想说我们遇事一定要冷静,不管遇到什么事,都不能像高某一样冲动,冲动的后果不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伤害,而且自己也损失了钱财,还获了刑,高某恐怕会悔恨终生。

  法律链接: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本案中高某和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当事人均为化名)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