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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签订离婚协议未正式办理离婚 该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案情简介:签订离婚协议未正式办理离婚
2011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乐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案等内容,还约定了因被告乐某某转户口所需,双方离婚手续两年后再办理,双方签订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等同于离婚。事后被告乐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出具声明给原告,该声明中反映两年后被告乐某某转户口,且户口办理成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双方即去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事实上被告乐某某的户口于2014年5月26日迁入上海,同年6月11日办理登记离婚。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将婚后购买的房产判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陶某一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所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乐某某签订的2011年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被告乐某某出具的声明以及2014年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未能办理正式离婚是等待被告乐某某户口迁移,直到被告乐某某户口办理好后,双方按协议登记离婚,虽2014年办理登记离婚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但该《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与2011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没有冲突,是一种补充,两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原告与被告乐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故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才会无效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双方在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后,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财产和交付抚养权。
可是实际中,有些人为了尽早达成离婚目的,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允诺给另一方大部分财产或抚养权,这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往往产生纠纷。那么,怎样的条款才是无效的呢?
第一,附条件无效。很多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为了避免对方反悔,会写下,万一一方反悔需立即复婚的内容,这是无效的,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第二,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 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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