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哪些财产不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