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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婚同居的认定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2)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
(3)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一般实践中认定自愿否,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而不是凭一人之词。
(4)同居的时间要求。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
(5)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6)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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