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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吴秀波事件:律师称要分手费和勒索敲诈有界限
作者:刘琬琳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近日,演员陈昱霖父母在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儿自曝与吴秀波的关系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便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女方到国外安心养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昱霖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并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

        陈昱霖父母表示,吴秀波的律师告诫他们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公众进行披露,否则会面临法律制裁,“只是我们女儿已有七年时光所托非人,纵有千错万错,吴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将感情纠葛付诸法律。” 

        随后吴秀波方发布律师声明,称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此案中陈昱霖是否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陈昱霖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是否具备合法的原因及目的,比如二者之间已经达成相关赔偿协议; 

        第二是陈昱霖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达到了给对方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程度。 

        法律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一是看索取财物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且有无法律依据。比如现实生活中一些损害性赔偿,一方要价虽然过高,但由于存在法律依据,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其次,则是看索取时有无采取威胁手段让被害人一方陷入恐惧状态。 

        以索取分手费为例,若双方一直采取平和商量性方式进行沟通,即使一方要价过高,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但若索取不成,采用其他威胁手段,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具体到本案中,必须考虑的一个特殊情况为,媒体披露称女方威胁对方要暴露对方隐私,鉴于吴秀波属公共人物,其隐私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保护力度相应会降低。若女方所威胁的所谓隐私不属于法律所保护对象,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这也是作为名人的吴秀波和一般普通老百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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