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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物业与第三方的协议,能否抗辩业主索赔?
作者:马小债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案情简介:物业与第三方的协议,能否抗辩业主索赔
2014年,李某下班回家乘坐电梯时跌倒,导致脚部骨折,发现系由于该电梯高出楼层地面十余厘米造成李某进入电梯时被高出部门绊倒受伤。为此,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电梯为第三方公司负责安装、维护,并不是物业直接管理,因此李某应向该电梯公司索赔。
合议庭意见:物管公司应承担责任
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工作、物业的维护、综合服务、地产管理等就应依法全面履职,电梯的维护不善致小区业主受伤,物管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电梯维保公司之间的维修协议是其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影响业主李某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
律师说法:合同具有相对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依法应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小区业主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管是合同的双方。作为小区业主的李某因为物管公司的未全面履约行为而造成其人身损害时,其主张的索赔对象应当是物管公司,而作为依法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物管公司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电梯维保单位之间签订的电梯维修协议并不影响本案李某对物管公司的索赔权利。而物管公司依维修协议向电梯维修单位进行追责索赔则是其与电梯维修单位之间的另一合同关系,与本案李某向物管公司的索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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