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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 应当如何计算本金
作者:马小债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4日

案情简介: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应当如何计算本金
乔某称,2012年2月25日,冯某、冯一找到乔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乔某借款100万元,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第二天2月26日,二又向乔某借款2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此后,二清息至2013年4月底,经乔某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二立即偿还借款350万元及约定利息168万元(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的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3分另行计算);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乔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2012年2月25日和2012年2月26日的借条各一份,证明冯某、冯一向乔某借款350万元。第二组、乔某银行账户明细三页、转账凭条一份,证明乔某向二指定账户转账330.4万元,加上现金支付的19.6万元,共计350万元。第三组、乔某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一页,证明冯某的会计冯冰杰按照350万元本金向乔某支付利息。冯一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提出其不是本案借款的使用人,对转款的事不清楚,借条上的签名是他后来补上去的,冯冰杰是冯某煤炭公司的会计,也是冯一的女儿,冯伟才是冯一大哥的儿子。
对于乔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2012年2月25日和2012年2月26日的两份借条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中的银行转账单据显示,2011年12月17日,乔某通过建设银行鄢陵支行转账给冯冰杰96.4万元,2012年1月7日,乔某通过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冯伟才40万元,2012年3月13日,乔某通过建设银行鄢陵县支行转账给冯伟才180万元,通过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冯伟才14万元,上述转账共计330.4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组银行转账单据系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冯某、冯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乔某330.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驳回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某、冯一向乔某借款,出具有借条,乔某也提供了银行转账单据等证据,冯一对借款及借条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故对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乔某可随时主张偿还,冯某、冯一应当承担清偿本案借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冯一称其不是本案借款人,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因出具借条时乔某并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故本案借款本金应当按照乔某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又因乔某对其现金支付的19.6万元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案借款本金应按照乔某提供有转款凭证的330.4万元予以认定。本案借条约定月息3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乔某要求按照月息3分计息,超过法定标准,超过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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