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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出租人违约,承租人的租金如何要回
作者:刘疆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不久前,刘律师接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其帮助承租人金先生要回了高达200多万元的租金。
       案情回顾: 金先生与北京一家公司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7月14日,陈先生作为甲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甲公司公章与金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胡同2号院4号楼,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为10年,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到2023年10月13日,其中免租期为90天,自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将保证金20万元及第一年租金230万元给付陈先生。 
       涉案房屋因被法院司法查封,金先生无法依据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房屋。2014年1月3日,金先生与陈先生、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金先生与甲公司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甲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后退还金先生250万元租金。另查,陈先生在收取金先生250万元后,并未将该笔资金给付甲公司。到期后金先生没有拿到退还的租金故收集证据将陈先生以及甲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陈先生主张其签约及解约的行为为职务行为。那么金先生的租金能否要回又该如何要回呢? 其实,根据上述可以看出金先生与甲公司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解除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依法约履行。依据协议书,金先生与甲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2014年1月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依约定将250万元租金及保证金返还金先生; 陈先生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及代理人,其签约及解约的行为虽为职务行为,但其收取金先生250万元后并未将资金给付甲公司,其保有该笔资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陈先生亦应当将250万元返还金先生。依据协议书约定, 陈先生未按期返还金先生租金,其理应向金先生支付利息损失,因此,即使陈先生主张自己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也不能免除其责任。之后陈先生就此提出了上诉。 
       法院认为, 陈先生上诉主张其系职务行为,应由甲公司给付250万元及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 陈先生与甲公司系共同作为甲方签署了2月23日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返还金先生租金250万元。另查, 陈先生收取金先生250万元后并未将资金给付甲公司,故综合上述情形,原审法院判决 陈先生与甲公司共同返还金先生租金25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 陈先生不同意承担返还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另, 陈先生对于其主张的已返还部分款项的意见亦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首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承租人想要回租金和押金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其次甲公司、陈先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