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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建造师证据挂靠风险
作者:金聪聪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3日
     建造师资格证以及类似的证件挂靠行为历来有之,主要的存在形式为持证人在某家公司正式上班,将证件交给挂靠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挂靠单位将挂靠费给持证人。这样的做法给双方带来利益为:持证人额外获得一份收入即挂靠费,挂靠单位获得了相应的资质。但这样的做法会对持证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以建造师资格证为例: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现挂靠单位拒绝或者拖欠挂靠费甚至拒不返还相应证件的情况且不能协商解决而诉至法院,双方签署的《聘用协议》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持证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