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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被负债,律师这样看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近日,百名妻子因前夫欠钱“被负债”结成“反24条联盟”。因前夫欠债不还,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妻子代为偿还,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很多妻子因此背上巨额债务,仅管其对此债务并不知情。被负债的人群多为女性,他们在经历了离婚的阴霾之后还要背负巨额的债务,并且由于没有事实证据的支持,法院只有按照借条及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由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擅自举债,属于个人债务,不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这时候只要证明举债方是“擅自举债”且“用于个人需要”即可。仅管如此,这种举证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因为在一般情形下,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对方的财产状况了解甚少,等到夫妻离婚时债务承担对自己不利,却己无能为力。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首先,婚前的约定很重要,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对方不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约定夫妻债务需要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其次,若是没有婚前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证明债务是一方擅自举债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多用心,将一些日常生活明细留个底作为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此外,最高法院已经下达精神,一方证明债务明显超过日常需要或者配偶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举证责任转移债权人。最后,在受到侵害后,积极应诉,搜集证据,据理力争,法律一定会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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