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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婆为儿子结婚购房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7日
公婆为儿子结婚购房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去年大火的电视剧《欢乐颂2》里,樊胜美和王柏川这一对苦情恋人分分合合,最后还是分了手,压垮这段恋情的最后一根稻草是购房合同上的名字。在房价普遍高涨的现代社会,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能力有限,往往无力独自承担买房的支出。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购房出资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但如果婚姻出现危机,房子的权属问题也就成了日后纠纷的隐患。在失败的婚姻里,双方其实都是受害者。从女方来看,美好的青春已经没有了,总不能在经济上再吃亏吧。而从男方看呢?公婆当初之所以把自己的养老钱拿出来给你们买房,是希望小两口日子长长久久。现在既然要分了,还不赶快把俺们的养老钱吐出来?真的是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苦!
代理案例笔者曾代理这样一件案件。话说小张(女方)和小王(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两人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互生爱意,在2011年9月15日领了结婚证。老王(小王他爸)在2011年7月25日买了套二手房,付完首付,尚未办理房产登记。老王看着儿子的婚姻大事终于有了着落,心里也是乐开了花。婚姻大事一办完,到了10月份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就写上了小两口的名字。
但好花不常开,好景不长在。这小日子过了没两年,小张和小王在日常的柴米油盐中又渐渐闹起了矛盾,感情渐渐破裂。2013年5月,小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来撤诉了。两个月后小张又提起了诉讼,法院判了不离。就在这当子工夫,小张收到了法院的一纸诉讼,原来是老王要求小张和小王还钱来了。这不明摆着呢吗?当初在房产证写上你的名字是因为你是我的儿媳,现在你们小两口既然要离婚了,还想要拿走一半房产,可别想这样的好事!
于是,老王拿出了购房合同、收条、借条等一大堆证据,证明当初的购房款是借给儿子、儿媳的。但拿起借条一看:出具的日期是2013年5月!据老王讲,原先在2011年9月18日打的那张借条丢了,于是就要小王重新补了一张。但2013年5月小王正跟小张打着离婚官司呢!这明显是男方眼看婚姻出现裂痕,房产面临分割,临时补的嘛。那这张借条的证明力行吗?有人说,“现在的借条虽然是老王和小王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但没关系啊,小王作为借款人承认这笔债务就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及再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小张败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采用的就是上述观点,且法官还认为这笔购房出资款即使是赠与,那也是老王对小王单方的赠与。那么光是靠一张事后补的借条小王单方的承认,就可以让小张乖乖地掏钱吗?这笔购房出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一、关于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认定为借贷,一是要看借贷双方在借贷关系形成的当时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二是要看举证责任的分配。个人间的借贷是实践合同,老王要想要回当初的购房款,需要举证两点:1.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款项交付的事实。
购房首付款确实是由老王出资的,小张对此也不否认。现老王声称该出资是借款,就需要就其基于与小张、小王夫妇借贷的合意支付购房款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老王和小王是父子关系,且小王在曾三次向法院提起与小张的离婚诉讼,说明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感情危机,那么老王与小王在诉讼中关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陈述以及借条的证明力存在重大瑕疵。老王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在出资当时。而在出资的当时(2011年8月5日),小张和小王还没领证呐,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显然不能成立。即使按照老王的说法,遗失的借条形成时间是2011年9月18日,那也要证明在9月18日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
我们再来看看本案的一些疑点:
1.所有的原件都没遗失,为什么唯独借条遗失?
2.按常理,借条是否遗失,何时补写应当由老王陈述,或在诉状上写明,在法院上宣读,为什么在庭审答辩中是小王陈述?(有串通之嫌)
3.老王陈述借条是2011年9月18日出具借条,此时是小张与小王结婚登记的第三天。当时为什么不要小张在借条上签名?
4.补写借条的时间为什么会是2013年5月?此时正是小王起诉小张离婚之时。
5.在一审庭审中,老王提供了购房合同、收条、借条等原件,且均承认是其保管,如果双方系借贷关系的话,既然小王出具了借条,购房款的收条为什么仍在老王处?
6.既然小张与小王欠老王40多万元,则为什么后来老王借小张1万多元还要还给小张?
通过这些违反常理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断,9月18日的借条根本就不存在,完全是事后捏造。
最终,再审法院判定:老王与小张、小王夫妇之间借贷有重大瑕疵!不能确定老王与小王、小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结论最终是定了,至于老王说的“即使是赠与,我也是单方赠与,就送给我儿子一个的。”这样的说法能成立吗?
二、该房产能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在弄清楚老王是对小王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之前,就要确定这样的赠与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在婚后。
有人说,“那不明显是婚前吗?老王付款买房的时候他们两还不没领证吗?”话可不能这么说,得要看在法律上对婚前和婚后房产怎么界定。婚前或婚后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1)“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2)“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这点自不必多说。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本案中,房子是在2011年的10月才办理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领证之后。因此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婚后出资。即,在老王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小贴士: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或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时有朋友或律师等第三人见证或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小两口都能接受的话,也可以考虑双方采取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问题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