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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彼此之间遗产该如何继承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导读:导读:2015年国庆节,梁某一家外出旅游,路遇交通事故,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亲属辨认和相关证件证明死者为郑佳宜、陈爱国夫妇;陈晓、段祺夫妇;段某斌,其中:陈晓某为郑佳宜、陈爱国之女;段某斌为陈晓、段祺之子。那么他们彼此之间遗产该如何继承呢?其他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他们的财产?请看下文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国庆节,陈某一家外出旅游,路遇交通事故,家中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亲属辨认和相关证件证明死者为郑佳宜、陈爱国夫妇;陈晓、段祺夫妇;段某斌,其中:陈晓某为郑佳宜、陈爱国之女;段某斌为陈晓、段祺之子。那么他们彼此之间遗产该如何继承呢?其他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他们的财产?
经调查,郑甲、钱某某是夫妻,育有郑佳甲、郑佳宜、郑佳丙三女。郑佳宜与陈爱国是夫妻,育有一女陈晓。2007年陈晓与段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段某斌。郑甲于1985年去世,钱某某于1998年去世。陈爱国的父亲陈援朝健在。段祺的父母段某成、吕某英健在。郑佳宜、陈爱国夫妇留有名下房产一处,共有房屋10间,段祺、陈晓夫妇留有名下宝马轿车一辆,存款100万元。
双方继承人对遗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合意,2015年12月5日段某成、吕某英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对死者遗产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
本案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分割。
第一,应当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来确定合法继承人。该条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照该法律规定,各自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
1、郑佳宜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陈爱国、其女陈晓;
2、陈爱国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郑佳宜、其父陈援朝、其女陈晓;
3、段祺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陈晓、其父母段某成、吕某英、其子段某斌;
4、陈晓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段祺、父母郑佳宜、陈爱国和其子段某斌;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陈援朝;
5、段某斌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段祺、陈晓;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祖父母段某成、吕某英;外祖父母郑佳宜、陈爱国。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结合本案:本案是属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案件。且本案属于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的案件。因此,应该适用《意见》第2条规定。
首先,关于死亡顺序的推定。
《意见》第2条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郑佳宜、陈爱国、段祺、陈晓和段某斌五人均有继承人。本案应该适用《意见》第2条的后半款规定:“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据该规定,应推定郑佳宜、陈爱国先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其后段祺、陈晓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最后推定段某斌死亡。
其次,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遗产份额的计算方法。
郑佳宜与陈爱国各自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陈晓从其母亲郑佳宜处继承10间房产的50%,从其父亲陈爱国处继承10间房产的25%,陈晓总计继承10间房产的75%,且这75%份额的遗产,属于陈晓、段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获得一半份额。陈援朝继承陈爱国遗产50%的份额:即10间房产的25%。陈晓与段祺各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陈晓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段某斌全部继承,段祺的遗产由其子段某斌、其父段某成、其母吕某英各继承1/3。段某斌通过对其父段祺、其母郑佳宜英遗产的继承而获得的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段某成、祖母吕某英全部继承。依此计算,段某成、吕某英夫妻,应通过继承而获得郑佳宜与陈爱国夫妻共同财产的75%,同时继承段祺、陈晓遗产的100%份额。
本案涉及对法条规定的理解问题。其一,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包括《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该案中郑佳宜、陈爱国被推定先于其女郑佳宜死亡,郑佳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晓继承其父母遗产;而郑佳宜段第二顺序继承人郑佳甲、郑佳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其二,关于《意见》第2条规定的初衷:试想,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继承了另一个死者的遗产之后,因无人继承而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没有继承人”有个时间问题,指在死亡事件发生后,被继承人是否还有活着的继承人。其三,“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长辈遗产在其被推定死亡的一刻,开始发生继承。被推定死亡在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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