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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交先行赔偿案例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因第三方肇事受伤 公交先行赔偿
  张阿姨一日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本来心情很畅快,不料车经某一闹市路口时,张阿姨乘坐的公交车与对面的失控小货车相撞,张阿姨顿时整个人被弹出座位,头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小货车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阿姨去医院作了检查,虽无大碍,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医疗费,于是张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依据交警事故认定,拒绝支付张阿姨医疗费用。张阿姨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评析】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张阿姨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存在有效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当确保张阿姨旅途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至于是否是由于第三者造成公交公司违约则不是免责理由。因而,从合同相对性、合同之诉分析,公交公司在无法定免责事由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应赔偿张阿姨的医疗及相关费用。当然,公交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可再向小货车车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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