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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诉法刑拘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一、刑诉法拘留条款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诉法释放条款有哪些? 
        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但若公安机关因办案的需要,可以依据刑诉法刑拘条款的规定,拘留特定公民,若经调查,该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必须按照刑诉法释放条款的规定将其释放,否则执法人员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