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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有关“出嫁女”的征地补偿款问题
作者:张桂香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1日
案例:
今天收到一则咨询信息,大概案情是女方陈某出嫁后,户口未迁入丈夫家,现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家里征地,问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
实践中,对“出嫁女”是否可以获得出嫁前户籍地的土地补偿款,存在很大分歧,法律对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也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丧失了出嫁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费主要依据户籍地原则考虑,但根据具体情况,应作不同处理。因为,土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如果“出嫁女”未将户口迁出,并且在夫家也未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的,那么就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实践中,法院更多的是依据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征地补偿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如果土地被征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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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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