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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拨打120急救电话半小时无人接听,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要求赔偿
作者:泰兴.严宏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2021年 6 月 27 日上午 7 时左右, 65岁的淮安某区居民陆女士在家中突然发病,陆女士家人从早晨7时左右发病一直拨打120急救电话半个多小时均无法接通。期间,陆女士家人也拨打110报警,警方到达现场拨打120也无法接通。

因陆女士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支气管炎等病,突发疾病,拨打120却无法接通,这让陆女士家人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家人于是通过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急救站,但是,当120急救车在 7 点 50 分左右到达陆女士家中时,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陆女士已死亡。事后,陆女士家人得知,事发的6月27日上午6时至14时,陆女士所在的区急救站周围停电。

据介绍,急救中心、急救站分别是独立法人。陆女士家人在其家中打 120 急救电话,应当由陆女士所居住的区急救站受理。但是,急救站于事故当日上午 6 时开始因周边故障停电,停电导致 120 急救电话转换装置、分拨电话无法使用,因此陆女士家人上午 7 时许持续拨打 120半个多小时均无法接入急救站的固定电话。

即便停电,作为120急救站,也应该有备用应急电源,陆女士家人认为,正因为120急救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导致陆女士丧失最佳抢救时机,认为120急救中心与急救站等单位应对陆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赔偿陆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停电导致急救电话无法接通,120急救站被判赔偿15万余元

那么,急救站因停电未能及时接到拨打的急救电话与陆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陆女士家人败诉后,陆女士家人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院会怎么判?
该院认为,120 急救电话作为院前急救唯一特服急救方式,赋有一定的在危机时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务职能,急救站作为急救服务的义务机关,应保障 120 急救电话 24 小时畅通,及时履行急救义务。

事发当日,虽然出现了停电的特殊情况,但急救站也承认其具有备用电源等应急保障措施,其对应急保障设备也负有检查义务,但在事发当日,急救站在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导致陆女士家人长达半个多小时拨打 120 电话无人接听,而且陆女士居住地不属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范围使陆女士丧失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所以,急救站具有一定过错。

对于责任比例,因陆女士死后未进行尸检,导致其死亡具体原因以及与急救站过错行为间因果关系、参与度已无法查清。同时女生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年,在发病时,陆女士家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及时救助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比例,淮安市中院确定由急救站承担 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急救站赔偿陆女士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59815.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