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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涉及第三人隐私不予信息公开,算违法吗?
作者:陈儒坤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8日
  2013年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郭某在项目征收范围有三层房屋。动迁后,郭某了解到征收工作虽以县政府名义启动,但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都是由XX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实施,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拆除后,土地将被用于建设高层商业楼盘。
  时至2015年5月,上述商业楼盘已完成基建工程。为确定该商业楼盘建设的合法性,郭某委托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委托于代理律师,律师即向该县国土资源局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就楼盘占用土地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信息。但国土资源局以郭某要求获取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后,两位代理律师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县国土资源局所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行为。

  办案唯一辑:巧破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2015年11月上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县国土资源局在答辩中称,涉诉楼盘所涉土地使用权人并非原告所称的XX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该项目所涉土地的权利人是个人,如果要求公开将致使权利人的个人财产隐私受到侵犯。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方律师从两个方面予以否定论证:
  其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是XX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就涉诉楼盘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涉及公民个人,故不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其二,退一步讲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但是,被告虽主张原告所申请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第三方征求过意见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被告所作争议答复欠缺事实依据。
  2015年11月中旬,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结本案,采信原告方法律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国土资源局所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当社会公众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相关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政府机关即有可能采取变相不作为的应对策略,即以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不予公开。
  遇上前述情况,应当如何破解?本律师认为,首先可以从“隐私权”的概念层面做初步判断。一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其特征为由自然人享有,属于权利人个人生活领域,一般与公共利益无关,且权利人主观上不愿向公众公开、客观上也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认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不符合前述概念或特征,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验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被告举证规则,行政机关必须举出证据证明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且已经向权利人书面征求意见、而权利人不愿意进行公开。
  另外,即使政府信息确实涉及个人隐私,而权利人又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并非绝对不能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旦该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仍然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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