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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应一并赔偿

作者:李顺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9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中(含其他人身损害),其治疗费因发生时间不同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这部分可以纳入到首次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中。另一部分就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发生,但将来仍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就是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在实践中,后续治疗费的出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需继续治疗(2)受害人伤势虽治愈,但需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丝钉等(3)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治愈,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治疗手段(4)受害人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恢复器官的训练,从而发生的康复费(5)受害人伤势虽治愈,但需要整容,从而发生的整容费等等。以上第四种情形居多,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虽有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先及当庭提交的鉴定意见佐证必然发生的费用,但有些法院一并支持二次手术费赔偿却难于上青天,即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有的当事人因持续治疗时间间隔较长,待治疗完毕被告已人去楼空,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鉴于此应将《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二款: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可以改为应当)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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