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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溺亡谁担责

作者:李顺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儿童溺亡谁担责
云子,男,2009年9月22日出生,系内蒙古包头市某学校二年级小学生,2017年3月11日(星期六)17时云子与同伴在位于包兰铁路北200米处污水池边玩耍时不慎滑入水中,同伴呼救,周围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赶往事发地点组织捞救,同日18时消防官兵从污水池内打捞出云子,经医护人员检查云子已无生命体征。云子原籍河北尚义县人,出生不久便来到包头,无论是在幼儿园还是小学学习成绩优秀,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但其命运坎坷一周岁时母亲失踪,父亲又常年在外打工,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租住在破旧的城乡结合部。污水池占地约1200平方米,水深2-3米,距离居民区不足50米,周围未设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且在10多年前曾有一四川籍小女孩在此溺亡。污水池的管理使用者分别是某区政府、某街道办、某居委会和某学校。事件发生后,云子亲人悲痛欲绝,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但相互推诿。接受云子亲人委托后,我两次前往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搜集相关信息,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消防及120出警、打捞抢救记录,在掌握大量人证、物证的基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将上述被告诉上法庭,在铁证如山面前,被告同意赔偿,2017年6月22日法院出具(2017)内0207民初756号调解书,以被告支付原告15万补偿金本案结束。
生命是不可替代和逆转的,生命高于一切。世界卫生组织曾发布全球溺水报告称:溺水是中国儿童非正常死亡头号杀手。据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近5万名0到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因溺水身亡的儿童高达2万名,而同期死于交通事故的儿童为3000多名。为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为什么儿童溺亡事件缕缕发生呢?首先是监护人监护职责不到位、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是造成儿童溺亡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池塘、下水井、化粪池等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儿童溺亡的次要原因。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负有安全保护教育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儿童溺亡监护人一般要承担70%左右的责任,危险源的占有、使用和管理人一般承担30%左右的责任。时下正值暑假是儿童溺亡的高发期,感谢转发此文的所有朋友、战友和亲人您的一次转发,就会多一次提醒,就会减少一次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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