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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执行异议成功 巨额债务获免
作者:陈维锋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执行异议成功  巨额债务获免
行色匆匆,满脸焦虑的陈女士,下午一上班就来到律所,问陈维锋律师:“她也欠我的钱,凭什么法院要查封我的账号?”她没头没脑的说了一通。
陈律师拿过她手里的资料,仔细看完后,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原来,陈女士在厦门因为卖一套房产,和买家闹起了纠纷诉至法院,因各种案由,双方共诉了八个案件。最终法院在其中一份判决书上判决买方要支付卖方40万元,在另一份判决书上要卖方支付买方40万元。两份判决书要支付的金额相同,但生效时间不同。陈女士要支付的生效时间在前,买方要支付的生效时间在后。陈女士想当然的以为双方既然各欠40万元,那就等于互相不要欠钱了。谁知,今年六月,陈女士突然收到法院执行裁定,要查封她的银行账号。执行法官告诉她,对方要欠她的钱,由于陈女士没有在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现执行时效已过,法院不再支持。而她欠对方的钱没有超过执行时效,所以对方提出执行申请符合规定,要偿还对方40万元。陈女士因此觉得无比的冤枉。
陈律师告诉陈女士,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法官讲的并没有错。但是我们可以想办法解决。律师就是在不可能中找到可能的出路。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和同事们积极的查找抵销债务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找到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找到相似《执行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异议人以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的实体权利,在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案件裁判时,主张抵销对方当事人所欠其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裁定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
随后律师替陈女士撰写了一份《执行异议书》。经过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法官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下达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之间互负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种类、数额相同并均已到履行期,应予抵销。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一场本应负的巨额债务,化化为一场虚惊,被律师轻轻一拨,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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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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