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和公诉人的对决中,辩护人又胜一局。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公诉人给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官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量刑十个月。再过二周,被告人将获得自由。
【案情回顾】2017年9月,被告人何某在东莞市X镇X村X巷经营一无牌电镀厂,该厂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生态环境审批和验收手续。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水经地面流至2号车间,再经石缝隙渗漏至厂外直接排入雨水渠。经检测,生产车间地面及厂外渗漏处的废水多项监测因子严重超标。何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辩护人周乃文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要点:何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超标数据应按照被告人车间内废水鉴定为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办案结果】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认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相较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刑期得到了缩减,再过二周被告人将重获自由,本案辩护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