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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作者:王蔚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简要: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上,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取决于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6日20时30分,姜某驾驶京QWA825轻型封闭货车在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南口杜长清相撞,造成杜某受伤住院,事故责任认定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该车辆属于北京某物流公司所有,姜某为北京某物流公司雇员。后杜某将姜某、北京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王蔚律师代理北京某物流公司参加庭审。
【律师观点】
该案涉及焦点问题之一,车辆所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而非依据过错原则。对于车辆所有人并非交通事故当事方,是否担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辆所有人只有存在过错并且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那么,车辆所有人具备何种情形视为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对于该案,姜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北京某运输公司即是车辆所有人同时也是姜某的雇主,即便北京某运输公司不存在过错,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是对于原告杜某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明确是作为车辆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还是作为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王蔚律师提示:
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原文链接://blog.sina.com.cn/s/blog_bed0a2010102xe4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