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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您了解多少—--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分析
作者:王蔚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日常生活中,您是否有过将款项错误转出而产生纠纷。类似问题在民法中称之为不当得利纠纷。那么不当得利包含哪些类型,具备哪些构成条件,王蔚律师将通过真实案例与大家分享有关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案例:甲公司将其承包的某热力管线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王某挂靠的乙公司,后王某又将该劳务部分分包给包工人张某,工程结束,因王某未足额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王某将张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甲公司分两次支付上述工程款。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经备案,故甲公司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乙公司,并明确将该款项支付给张某。但王某与乙公司并未全额支付张该款项,而是扣除相关税费。张某认为扣除税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聘请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扣除款项。接受委托后,王蔚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首先从确定案由入手,查阅相关规定,最终确定该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目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2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对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
对于不当得利应包含4个条件:
1、一方取得利益,既包含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也包含应减少的利益未减少。比如本案中应由被告缴纳的税款。
2、一方利益受损。
3、取得的利益与受到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一方取得收益而使得另一方受到损失。
4、得利与受损不存在合法依据,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使受损人给与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逾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
2、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该类型并不常见,因此在实际适用时,较难把握。
1)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
2)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是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
3)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有一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而是受益人得利。
该案确定不当得利纠纷的理由。
结合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王蔚律师认为,该案税费有谁缴纳是本案的焦点,依据税法,对于建筑工程的的税费缴纳应当由承包单位乙公司承担而非张某承担。本案中,乙公司在既没有与张某就税费承担达成一致又没有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款扣除税费后支付张某,张某因替乙公司承担税费而利益受损,乙公司因实际免除税费承担而获益。利益受损与获益存在因果关系,且无合法依据。故该案符合非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的求偿不当得利纠纷。
王蔚律师总结:确定案由,是办理民事案件的前提;只有准确确定案由,才能确定诉讼方向,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案由的确定对于民事案件来说,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案由的确定,决定了案件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