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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入室盗窃,最终判决单处罚金刑
作者:张笑宁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嫌疑人是某工厂女工,在工厂附近租住,2015年4月份,嫌疑人在租住房屋看见邻居的门锁陈旧,便将其撬开,入室盗窃了一部手机及50元现金,后被人发现,案发被抓。    普通盗窃案件的量刑数额起点为2000元,但是入室盗窃没有数额要求,哪怕盗窃一元也涉嫌盗窃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经评估价值不到八百元,后被拘留,嫌疑人委托我们之后,我们积极联系了受害人,给受害人赔偿了一些损失并让其出具了谅解书,为其顺利办了取保,案件到检察院、法院后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交换了意见,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    一、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向受害人道歉并主动进行赔偿,双方已于2015年11月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也已经于2015年11月当天出具谅解书,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并请求办案机关减轻或免除对其刑事处罚。建议贵院从轻处罚并适用单处罚金刑,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期间无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等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贵院在对嫌疑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数额小,经鉴定被盗财产价值总共为770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财物,已经弥补了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嫌疑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犯罪嫌疑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2015年4月某日某时50分因无聊在走廊散步时,偶然看见受害人的房屋外挂锁有松动痕迹,将门晃动几下锁便掉了下来,之后入室实施的盗窃,嫌疑人因为临时起意实施的盗窃,应当区别于有预谋的盗窃,建议贵院从轻处罚并适用单处罚金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贵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单处罚金刑。
最终,法院对嫌疑人适用了单处罚金刑,嫌疑人缴纳罚金后刑罚便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