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自带工具务工不幸发生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亡
作者:余伟安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案件关键词】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包工头雇佣劳动者、劳动者自带工具务工受伤、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 
        2018年6月,陕西YT公司中标略阳县乐素河至瓦房油返砂修复工程施工,成立了YT油返砂项目部负责该工程建设。2018年6月24日,YT油返砂项目部和李某(自然人)签订了《略阳县???至???油返砂修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YT油返砂项目部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李某施工。2018年10月上旬,张某开始自带三轮车在李某承包的工程中从事运输灰浆、混凝土等运输工作,口头约定连人带车每天报酬200元,干一天算一天,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至下午7时,李某承包的工程工地管早中晚三顿饭,每天工作约10小时,张某和李某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截止2018年10月23日,张某在李某承包的工程中共计从事运输工作16天左右。2018年10月24日上午7时30分许,张某从离当天施工现场约1.5公里的位于瓦房村江某家门口拉上李某承包工程干活所需的工具达到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工人卸下工具后,张某和工友林某一起开上三轮车行驶至距当天施工现场约400米左右(步行约4分钟)的马家岭至庞家垭盘道上面的乐素河至瓦房道路路段时开始掉头,在车辆掉头过程中,车辆不慎坠落在挡墙外侧约8米高的边坡处,造成张某、林某两人受伤,其中张某伤势较重,张某当天因略阳县人民医院暨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无法救治而转至汉中3201医院救治,2019年1月31日,张某死亡,汉中市中心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自高处坠落。三个多月治疗欠医院医疗费二十多万元。 
        张某死亡后,在张某的亲属和乐素河镇领导的参加、见证下,张某的父亲老张作为甲方、包工头李某作为乙方于2019年2月4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割根处理,协议签订后,甲方之子张某的死亡赔偿问题即处理终结,今后甲方及亲属不得再为此事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人、见证人均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字。按照《协议书》约定,张某家属仅仅获得30万左右的赔偿金,而张某家属偿还完医院的医疗费还有丧葬费所剩无几。之所以签订协议也是各种压力所致,对于这样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显然不是张某家属想要的,张某的亲属处理完张某丧葬事宜以后也开始着手从法律上讨要一个公道的说法。张某家属在汉中当地多次聘请了律师都不太满意,几经周折了解办理过很多类似的成功案例,于是慕名前来求助。律师告诉张某家属,关于张某自带工具务工受伤,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早已经打破了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张某所在用工单位陕西YT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李某,李某聘用的张某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张某用工单位陕西YT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社部和最高法院针对此类用工情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且越来越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认同。最终,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陕西YT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