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告某某公司转让公司资产事宜达成协议一案中争议焦点为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未生效或无效问题。案涉《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经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就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告某某公司转让公司资产事宜,达成本协议;本协议设附件,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包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原告某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明细清单、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原告某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经审理查明,《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前一天,双方分别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原告某某公司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该协议,被告告某某公司董事会会议同意全资收购原告某某公司生产厂区全部资产,执行该协议。

《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告某某公司交付了其位于招远市厂区的全部资产,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了资产转让价款7000万元,接收了原原告某某公司职工524人,增设了新的生产线,并对原生产线进行了改造。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审核同意,被告告某某公司在原原告某某公司厂址设立了被告告某某公司招远分公司,该公司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事实表明,《企业资产转让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虽然《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是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但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双方已对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均要表决通过这一协议生效条件做了变更,即只要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该协议就生效。该变更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和原告某某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企业资产转让协议》已生效并无不当。在被告告某某公司招远分公司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审核同意而设立、双方已按《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某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公司资产,并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该协议未生效,因无事实依据,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原告某某公司关于双方并未协商变更《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因公司股东会会议未通过该协议,故该协议未生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