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债务人已死亡,能否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导读:父债子还,是我们习以为常的古语。然而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什么情况下得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什么情况下不能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权?在债务纠纷频发的当下,我们掌握一些处理债务纠纷的常识很有必要。下文就尝试对这一问题作出解读。

借款人中途死亡,债权人要债无门
家住武汉的王师傅是一位典型的工薪阶层,虽未大富大贵,但工作十年来仍攒了一笔不菲的存款(250万),本欲购一套公寓,后于2012年3月27日被朋友李师傅悉数借去,在还款期内李师傅2015年6月13日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女赵女士及其儿子拒绝还款(李师傅名下有房产一套,大众汽车一辆)辩称人死债了,而且李师傅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公共支出,遂拒绝还款。
债务人死亡,可向其继承人或配偶追讨未完的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如果其死后留有遗产,那么其遗产应当优先缴纳税款和债务,剩余部分才由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债务人虽然死亡,但是其财产仍然存在,并没有完全灭失。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明文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遗赠也是如此。
此外,如果债务人生前欠债是为了家庭共同支出,那么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这是因为配偶一方虽然不是借款一方,但确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师傅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并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公共支出,但是李师傅的财产并没有完全灭失,其遗产应当优先清偿债务,赵女士和小李作为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责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清偿债务。
事实上,所谓“人死债了”是不准确的,只有当债务人死亡并且没有任何遗产留下时,才能真正做到债了。
以上是关于“债务人已死亡,能否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等问题的回答。实践中债务纠纷多种多样。比讨债的时效,借款的利息等问题。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