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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一方全额支付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属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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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后一方全额支付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在武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6日生育共同女孩骆x予,又名汪x函,该女孩系违法生育。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由于违法多生育一女儿,被武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法院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作出(2014)武法执字第1590号执行裁定书向原、被告执行社会抚养费32000元。2015年4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原告个人银行存款32380元(包括380元执行费用)。后武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虑原告经济困难,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本院收取强制执行费390元。原告诉称,原、被告违法生育共同女儿骆菲予,依法都应尽抚养义务,对于原告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承担1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汪和华给付原告骆桂林社会抚养费10000元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190元,共计101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所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亦是对夫妻双方的处罚,这一部分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都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的承担方式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如无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平均分担,一方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违法生育共同女孩骆x飞,被武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际征收社会费20000元,该款项应当依法认定为原、被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在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对该共同债务没有约定如何承担,故该款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该被强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0000元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380元,共计20380元均由本院从原告骆桂林个人银行账户扣划,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汪和华承担因违法生育而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强制执行费的一半(即101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本案中,社会抚养费亦是对夫妻双方的处罚,这一部分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支付后可向另一方追偿。此外,夫妻离婚时,除应分割共同财产外,还需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