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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一方违反了对股权和经营权的协议约定该如何处理
作者:赵启太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7日

离婚后一方违反了对股权和经营权的协议约定该如何处理
——深圳婚姻法、公司法领域专业律师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离婚协议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 股权分割 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 营业范围 公司法
【案情简介】
赵某与李某原系大学同学,两人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自1995年起两人开始创业,婚后以赵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11家公司.其中8家为销售公司,3家为生产公司,主要产品为喷绘机。2007年7月,赵某与李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8家销售公司归李某所有,3家生产公司归赵某所有,并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责任。
双方离婚协议规定:李某以及李某的亲属及所有关联公司不得自建与赵某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工厂,不得从事与赵某性质一样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违反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李某必须向赵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生效后,8家销售公司依约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之前8家销售公司中由赵某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全部变更为李某或其亲属。2007年12月,李某开始担任上海某喷绘机公司销售顾问,与此同时其所有的8家销售公司停止销售赵某科技发展公司的产品,转而销售上海某喷绘机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嗣后,赵某以李某违反离婚协议书中竞业禁止约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1000万元。
【法院判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赵某已忠实地履行了约定义务,李某也已获得约定利益,但李某未恪守承诺,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从事损害赵某利益的事项,并故意规避违约责任,故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李某得到的对价及实际造成的损害等各方面因素,酌定李某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
赵某、李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李某是否违反了上述协议;如果违约,李某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特定营业主体对与之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营利性竞争行为的禁止。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确有约定竞业禁止的必要,因为赵某依离婚协议所有的3家生产公司,如果失去多年积累的销售渠道支持,其价值必将大打折扣。赵某与李某的竞业禁止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由于竞业禁止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审查。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某违反了约定义务。虽然李某在一、二审中均抗辩称8家销售公司在法律上与其没有关系,8家销售公司的不代理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某仍应承担因8家销售公司不代理赵某科技发展公司产品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公司的价值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的违约金并无不当。由于赵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表示下调违约金数额,法院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300万元。
【深圳婚姻法、公司法领域专业律师分析】
深圳婚姻法、公司法领域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由于竞业禁止条款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域、行业、补偿等方面。该案的当事人即选择了对共同经营的企业进行业务分割,分别经营,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经营与对方有竞争的业务。为了保证双方在分割经营之后各自的企业仍能够保持之前的盈利能力和营业收入,自然需要对双方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竞业禁止条款遂成为理想的保护手段。如果没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企业分割后一方与竞争对手联手,不仅会使另一方的企业价值大幅降低,甚至会在激烈的竞争中惨遭淘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益也难以实现。
一、二审法院在违约金数额认定方面的分歧,实质上是对离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性质的认识差异所致。一审法院主要从赵某直接财产损失的角度老认定违约金,二审法院则是以赵某分得公司营业价值的减损为根据认定违约金数额。二审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没有使用营业的概念,但肯定高额违约金的理论支持则来源于对营业概念的认同,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违约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是赵某科技发展公司整体的营业损失,即赵某科技发展公司在离婚后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整体贬值。
目前,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家族企业进行分割的现象已比较常见,可以预计到类似该案的竞业禁止约定会越来越多,因此,该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均需要严格履行,本案已经突破竞业禁止公司内部管理属性。上海法院的判决更全面的维护了守约方的利益,我们应该为其点赞。结合深圳本地数个案件的离婚判决,也不乏有类似现象,但结果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在此要呼吁:专业的事情让专业人来办,法律问题交给律师。
如有问题,请联系深圳婚姻法、公司法领域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