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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出轨”到底是什么意思?法律上有哪些分类?
作者:潘永红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8日

“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通奸是偶尔的婚外情,没有达到与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捉奸在床、无故与婚外异性深夜单独开房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存在通奸行为。若只是与异性玩暧昧、打情骂俏等所谓的精神出轨,一般不会认定为通奸行为。
2、同居:这里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涉及未同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持续共同居住两三个月以上构成同居,广东省高法明确规定认定非法同居需同居生活达到三个月以上。
3、重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异性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等。比如有配偶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举办婚礼等结婚仪式都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

出轨是违法行为吗? 1、通奸:通奸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义务,通奸这种偶尔婚外情行为不属于法律规范范畴,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只要存在出轨行为,无论是通奸这种偶尔的婚外情行为,还是非法同居、重婚行为都违反了法定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个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就表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与婚外异通奸,也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2、同居: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行为是没有争议的。而且出于保护军婚的角度,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第三者构成破坏军婚罪,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重婚:重婚当然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有重婚行为的夫妻出轨方,还有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第三者。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  一、一方婚内出轨,是判决离婚的事由吗? 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以审查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可见,通奸、同居和重婚都是判决离婚的事由。当然,通奸、非法同居仅仅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一旦发生通奸、非法同居的情形,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院在民一庭认为,女方有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等重大过错就是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就是说,如女方有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等重大过错,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时,即使女方处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可以受理并判决离婚。
二、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三、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包括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保持夫妻关系只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受理;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会支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离婚时的法定赔偿事由;而对于单纯通奸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赔偿相关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单纯通奸而判决赔偿的案例,特别是因通奸导致私生子出生的情形下,判决通奸一方向无过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颇多。
当然如果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主张损害赔偿的时间: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时,当事人需要注意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诉讼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二种是协议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该项请求。

出轨行为中的第三者是否有法律责任? 1、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军婚而言,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第三者,构成破坏军婚罪,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者,构成重婚罪,依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偶尔通奸或同居的情形,对于第三者,不管其是否知道同居对象有配偶而与之同居,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该行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故,对于第三者而言,该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2、出轨一方与第三者交往过程中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出轨一方的配偶可以要求返还吗?在与第三者交往过程中,出轨一方常会赠与第三者一些财物,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对于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应当返还多少,理论界存在两种观,有的认为应当返还一半,有的认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司法实践中支持一半和支持全部的判决都有。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共同共有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及平等的处分权,而不是夫妻各自对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享有处分权,因此出轨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其配偶方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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