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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跟政府打官司,能打赢吗?
作者:虞翔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6日
当今中国社会,因为总有些正不压邪的事例,也就有了有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歪理邪说。特别是常听的一句话就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人在屋檐下,你就低低头吧。民告官,这官司怎么可能赢呢?好像正义也得屈服于邪恶,许多人也就不再相信“邪不压正”的真理了。
  但是,是不是我们一味的忍让就能得到更高的补偿呢?是不是大家一次次妥协就能换来多数人以为的“和谐”?
  “民告官”这个事到底靠不靠谱,我们的希望究竟在哪里?
  希望一,新《行政诉讼法》
  虽然,“民告官”曾经是个敏感字眼,甚至与“大逆不道”齐名,但是1996年“中国民告官第一案”标志着行政诉讼渠道将日渐通畅。一路发展,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百姓的诉讼权利,却还是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民告官”的枷锁。幸运的是,2014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实现了行政诉讼法24年来的首次修改,在倡导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这一修改具有历史性意义。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针对复议案件作出了新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看似仅仅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实则是拓宽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路径,否定了“背靠政府的观念”。
  其次,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变更,在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打通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立案通道! 
  最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不仅实现了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接轨,自此行政行为都会被司法权审查,而且实现了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历史性进步,为“民告官”带来新的希望,同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进步!
  希望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法治的进步我们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渠道愈发通畅我们不可忽视,在此背景下,面对尚未有所改变的暴力拆迁和地方依旧“任性”执法,我们不得不搬出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使得行政拆迁退出了历史舞台。
  如果说,地方政府曾经任性强拆时我们无处诉说,那么今天就要理直气壮地说STOP。《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个行政强拆的乱套时代已是过去时,今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违反规定的非法方式迫使我们搬迁了,更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应对当今社会日益激烈的拆迁矛盾,看着百姓与政府“针尖对麦芒”的关系,如果说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是为了给我们被拆迁户维权提供依据,那么相关部门作出的各类规范征地拆迁的紧急通知,就是为了引导执政部门规范行政。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自古民不与官斗,使得官僚日益猖獗!但是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我们在“民告官”的路上已然畅通许多,传统加锁亦在各项法律、规章的完善下被逐步破解。虽然各地都还有不少不得见光的“政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条路已不再障碍重重,不再像过去那样艰辛!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大穹苍宇,时刻都在有序的运行之中,正负的生命也一直在相生相克的理的制约和平衡之中,因此,请坚信“魔高一丈”不会是恒久之理,百姓的声音必将成为这个社会的主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