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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关于对何xx诈骗案的辩护词提纲

作者:年遇春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4日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陪审员:
    我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因接受被告人何x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出席法庭。我对深圳市x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的定性持有异议,同时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有看法,综合分析不宜对何xx追究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假如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何xx主观上只有做介绍人挣钱的意思,而没有诈骗的想法和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特征,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1、被告人何xx对陈xx的部门副总身份和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印刷业务可以合作信以为真。在此基础上何xx才通过朋友帮助其找到深圳市x公司进行介绍,其行为并不违背市场上的习惯做法。何xx对陈xx有可能促成该笔印刷业务合作成功没有产生怀疑,其主观上没有隐瞒或欺骗x公司的故意。
2、被告人何xx想与x公司签署中介合同是真心实意的,这一点没有虚假,他始终想促使该印刷业务合作成功,而不是失败或半途而废,因为只有合作成功才能使介绍人获得更大收益,他积极推动签订中介合同的目的是方便合作成功后向x公司讨要中介费。如果何xx主观上有诈骗意思,那么他不可能对签定中介合同如此真诚和感兴趣。
3、被告人何xx主观上想根据合作业务成果收取辛苦等费用,在商场上合情合理。
4x公司为争揽业务向介绍人被告人何xx事先付出一定的餐饮等招待费用,被告人何xx因此事奔波辛苦出于私心想在业务做成前得点好处等,虽然双方这种心态和做法有欠妥之处,但这在商场上确是经常发生的事,这与主观诈骗有本质上的不同。说实话,在现今商场上无法杜绝此现象发生,更无法因此得出在商场上欲事先收取好处费或者已收取好处费的生意人主观上都属于诈骗行为的结论。
5、被告人何xx事先并不必然知道该印刷业务做不成、并不必然知道想得到的中介费会落空。也就是说最终该业务做不成不是何的主观意愿,何况控方没有足够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事先知道该印刷业务必然做不成。
    从上述5点不难看出,被告人何xx在介绍业务过程中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虽有失察的过失,但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特征。因而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以犯罪论处
1、控方依据的数额主要是根据举报人或x公司自己估计所谓金钱数额,而没有客观、足额、合法票据等相关证据充分印证。对此情形,控方出示的证人笔录中有明确的反映。
2、大部分餐费等招待费票据是x公司及其人员事后根据报案需要补充上的,而不是当时实际消费产生的票据,且指控所依据的发票是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值得怀疑。因为以往有很多类似案例已经充分证明:被害人报案损失数额往往比实际损失数额大很多,虚报水分大。本案x公司也难以排除部分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消费或者消费的数额小而却开出大额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控方主要是根据x公司及其人员自报的所谓事实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的,确有不妥。
3、所谓餐饮等招待费用均是在x公司众多人员参与消费下产生的,而且往往参与人数大大超过被告人人数,也就是说多数消费是x公司人员消费的,完全记在本案被告人名下不当,既与事实不符,也与公正相悖。控方未能搞清楚被告人和x公司参与人员各自消费的准确数额及准确情况。
4、起诉书根据x公司单方面所称的一台戴尔电脑确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却从未见过该电脑,所以无法确认指控的该台电脑就是诈骗赃物。何况控方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电脑与被告人何xx有何关系。
5、控方并未对保险公司是否有印刷招投标项目活动进行调查,至少未向法庭出示该方面证据,这说明控方无法否认保险公司印刷招投标活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陈xx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虽未经授权推销该印刷业务,但其促使有条件的印刷公司参与保险公司的该项目活动,并从受益方获取相应报酬或好处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上更不禁止象被告人何xx一样的人可以从事中介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或好处。
6x公司与被告人何xx之间的问题更符合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而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何xx没有为x公司印刷业务介绍成功,但却得到了x公司一定的招待和馈赠的礼品,使x公司实际受损。因被告人何xx在介绍业务过程中存在失察等过失,未能兑现承诺,性质是违约,而不是刑事诈骗,其理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即退还x公司给其个人所支出的部分费用。x公司同样有失察等过失,故理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三、退一步讲,假如一定要追究被告人何xx的刑事责任,那么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何xx个人涉嫌数额较小,实际参与消费x公司约15000元人民币,其中指控事实较清楚的只有一部单价3770元的诺基亚手机,其余都不清楚,关于指控的一台电脑与被告人何xx无关,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
2、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处于配角的角色,具有依附性,是从犯,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人何逸明愿意向法庭积极退脏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何逸明是误入歧途,且是初犯、偶犯,主观罪过轻。
5x公司本身有过错。
总之,假如一定要追究被告人何xx的刑事责任,那么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加之其是深圳市户口,根据实际情况看,法庭考虑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对其适用较短刑期的缓刑及罚金处理或者单处罚金处理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此案对被告人何xxx公司教训均非常深刻                    
被告人何xx在介绍印刷业务前没有对上海某保险公司该印刷项目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可行性,便盲目向x公司介绍,且收受x公司贿赂,以致引火烧身,教训不能说不深刻。而x公司也犯了被告人xx同样的错误,甚至所犯错误还比较大,在洽谈业务过程中其既未核实清楚相关人员的身份,更未对上海某保险公司几亿元印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调查,便盲目轻信,且向被告人实施招待等贿赂,这对x公司而言也不能说教训不算深刻!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陪审员,上述是本辩护人对被告人xx方面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能够给予充分考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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