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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词提纲

作者:年遇春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7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被告人卓某某一审的辩护人。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持异义,仅就其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些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卓某某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
    据了解,被告人卓某某以往是老老实实的公民,没有犯罪纪录,无前科,此次涉案是初犯偶然犯,主观恶性不深。这是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卓某某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很好,具有切实悔罪感
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均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全部罪行和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具有切实的悔罪感,并愿意痛改前非,从新做人。这是其坦白从宽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三、被告人卓某某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全额退赃,具有实际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卓某某不仅认罪态度好,而且在最初侦察阶段即将119000元人民币的全部赃款积极主动退回公安机关,未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表示深刻悔罪,这是其非常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卓某某法制观念淡薄误入歧途教训深刻
被告人卓某某不学法、不懂法,误以为以市场价格购买赃物不算违法犯罪,迷迷糊糊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教训......
综上所述,法庭对被告人卓某某施以缓刑处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201139日,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使用的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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