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广东深圳年遇春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受重大损害理应得到足够合理赔偿

作者:年遇春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我是原告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年遇春律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能够成立,三被告的答辩及辩解则不能成立。
一、被告苏xx驾驶xxx公司的小型客车将原告刘某某撞成重度伤残,使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铁的事实
2005年6月27日凌晨2点,原告在深圳市布吉小关路边正等候自己外甥的车,突然遭到被告苏xx驾驶被告xxx公司的粤 /Bxxx号小型客车撞击,原告当场被撞昏迷并送进了布吉医院抢救治疗。由于伤情过重转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继续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认定:原告因车祸导致胸9、10、11段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脑干损伤,轻度智能减退,左侧中枢性面瘫,左上肢肌力IV (3)级;双股骨上髁骨折;双侧胫骨粉碎性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共有一处一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一级伤残。可以说原告的伤残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残酷的铁的事实。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原告刘某某、被告苏xx分别负主、 次责任,实在有悖客观事实和有失公平公正
原告是驾驶员正在路边等候自己的外甥开车过来,并没有横过深惠路的事实情节,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被告苏xx驾驶xxx公司的小客车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撞上路边等车的原告,致原告当场昏迷不省人事,责任完全在被告。可是,交警大队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便主观作出了所谓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进而作出缺乏事实根据的所谓原告横过“深惠路”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客气地讲,此认定严重有悖客观事实和有失公平公正,至少颠倒了当事人的责任即被告苏xx至少应负主要责任。请合议庭合议时对此能够引起足够注意并给予适度纠偏认定。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1、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x公司、苏xx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住院及复诊自支医疗费95002.74元( 154820元+ 3517. 9元=158337. 90元x 60% ),有医疗票据及协议说明为依据。
2、被告xxx公司、苏xx应至少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住院及出 院后_止到2005年12月底复诊休养期间6个月的误工费14400元( 4000元/月x6月><60% ),主要有出院证、转院证、医嘱等为依据。
3、被告xxx公司、苏xx应至少共同连带赔偿原告2005年6 月27曰至11月1曰计1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50元x 128x60%),有两个出院证等为根据。
4、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住院至2005年 12月底复诊休养期间6个月二人护理费15518. 40元(25864元/年x 0.5年x2人= 25864元><60% ),主要有出院证、转院证、医嘱、护 理证明等为根据。
5、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310368元( 25864元/年x 20年= 517280元x 60% ),这主要有事故 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书、住院出院证、原告身份证、出租屋信息登 记表、原告在深圳市的购车合同,原告汽车挂靠《协议书》、原告汽 车在深圳市车辆管理所登记信息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告解放牌 汽车在深圳的保险单、深圳市农产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刘智声、汪新民的证人证言,广东高院的有关解释及广东深圳有关标准等为根据。
6、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交通费2052元( 3420 x 60% ),有交通票据为根据。
7、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法医鉴定及伤残鉴定费600元( 1000 x 60% ),有鉴定票据为根据。
8、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二人护理费 620736 7C ( 25864 元/年 x 2 人 x 20 年=1034560 元 x 60% ),有出院 证、布吉医院复诊医嘱(含长期二人护理)、广东深圳护理行业相关 规定等为根据。
9、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康复器具费 77508 元[6588 元(1098 元/气垫床 x 10 个 x 60% ) + 70920 元(25000 元/三折型电动护理床+19800元/欧姆龙按摩椅+2480元/周林频谱治 疗仪- 47280 x 2. 5 x 60% = 77508元)],主要有康复医疗器械报价单 及布吉医院的建议、出院证、司法鉴定书、复诊医嘱等为根据。
10、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营养费康复治疗费120000元( 200000元x 60% ),有布吉医院康复治疗和营养费的书面建议等为根据。
11、被告xxx公司、苏xx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 200000元x 60% ),本案的所有证据,特别是伤残鉴定等表明,原告不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完全丧失了生活能力, 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其大有生不如死的感觉。可以说其精神 受到的伤害远远大于物质受到的损失,因此,该请求并不为过。
被告xxx公司、苏xx应至少赔偿上述合计费用1380025. 14元;
12、应由被告xxx公司、苏xx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1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xxx公司、苏xx应承担的上列各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根据是车辆保险单、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等。
四、诸被告的答辩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年遇春律师在2006年6月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发表的代理词提纲)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