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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遮档我住宅阳光,要赔偿

作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3日
2007年,商丘年近70岁的郝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商丘市某太阳城小区的建筑面积为140余平方米的住宅。郝先生看中该住宅最大的理由就是楼间距大,采光特别好,楼前还有一片绿地,能在空闲时活动一下筋骨。入住后,郝先生对该小区的生活环境也十分满意。2012年,近邻该小区南侧的某小学校被拆迁,开发商在此建起了一棟高达120米的写字楼,号称豫东第一写字楼,该楼从开工建设第一天起就因为遮档了某太阳城小区七户居民的阳光,而陷入纷争之中,这七户居民就包括郝先生。经过多次交涉,写字楼的开发商对于其它六户居民进行了补偿,根据建筑面积大小,每户补偿2-6万元不等,但开发商且拒绝对郝先生进行补偿,理由是:经测算郝先生家的日照条件,符合国家住宅日照标准,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多次协商未果,201310月,郝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由于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法律规定模糊和开发商强大的压力,原案律师中途退出,而导致撤诉。2015年初,李律师代理此案,重新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因侵害其住宅的“日照权”赔偿15万元.
庭审中对方认为:原告的住宅采光时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李律师认为: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原告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在被告的楼盘完工后,原告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1.5小时至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被告楼盘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被告的建筑行为已对原告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
最终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 判定被告侵权成立,经对涉案住宅价值的评估,综合各项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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