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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成功的行政处罚诉讼案

作者:李政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五一节一大早,李政律师就接到了江苏A药业公司陈总打来的长途电话,在电话中陈总反复感谢李律师在一起涉及该企业的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中,通过精湛的业务能力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因巨额罚款而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是从2021年初以来,李政律师代理的第四起行政诉讼胜诉案。


2021年7月初,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对A药业公司正在进行生产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生产车间进行环保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生产车间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四台漏斗注塑机正在作业,注塑机加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中收集管道收集后,通过引风机排入配套建设的UV光解一体机,引风机正在工作,UV光解一体机2个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未开启,该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过未开启的UV光解一体机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


“UV光解一体机”听起来复杂,其实就是一个紫外灯管箱,里面有三十多根紫外灯管,工业废气经过“UV光解一体机”时,其中的“非甲烷总烃”经紫外灯照射后,能分解为无害物质,由于只是灯管箱,所以“UV光解一体机”功耗不大,一般为1千瓦左右,所以一般企业不会为节约开支而关闭此装置。


经查该环保事故原因是:A药业公司的“UV光解一体机”电源控制开关位于机器上部露天放置,所谓控制开关就是不具有防潮功能的普通空气开关,而检查当天早晨又恰巧下起了小雨,空气潮湿而导致空气开关受潮而跳闸,引发“UV光解一体机”短暂停止工作。A药业公司在被指出问题后公司随行工作人员立即予以整改,推闸开机。在后续处理过程中,A药业公司多次派人前往某市生态环境局主动配合调查处置。但某市生态环境局仍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药业公司作出高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网上公示。


从2020年初以来,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A药业公司生产本来就时断时续,经营举步为艰,不想一个个小小的失误竞然被给予近10万元的罚款,可谓是给了A药业公司当头一棒,经多方咨询后决定聘请善长于行政诉讼的李政律师起诉维权。


在庭审中,某市生态环境局就作出该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和处罚程序合法性进行了举证。我代表A药业公司对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均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证据证明A药业公司的相关行为并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同时结合行政法原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指出:此次事件系偶然和突发事件,违法行为极其轻微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实质性后果,故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33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而某局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高达10万元的罚款,处罚明显过重。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诉讼观点,撤销了对A药业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管理和执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执法促进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也保证了我们水更清、天更蓝。但事物都有两面性,过重的行政处罚也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抑制企业的活力,通过行政诉讼促使行政单位合法、合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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