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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看社会主义价值观,谈聊城“辱母杀人”案
作者:朱学田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4日
看社会主义价值观,谈聊城“辱母杀人”案
 
重视法律法规,也要重视办案道德效果,关注判决的社会价值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要求我们把握好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司法的同时,充分关注和考量办案的道德效果,切实发挥好司法惩恶扬善的道德功能,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关注办案的道德效果,是提升法律、司法认同和权威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凝结着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只有在办案中充分关注和实现道德效果,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才能把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统一起来,引导人们在每个案件中感悟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让法律、司法权威获得坚实的道德认同。同时,关注办案的道德效果,也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应然之义。只有在办案中充分关注道德因素,考量道德风险,积极彰显和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才能避免案件处理伤害人们的基本道德情感,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主动信仰法治,尊法守法,服判息诉
  应当看到,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直观性效果相比,道德效果是潜在的、无形的,容易被忽视、遗忘甚至抛弃。有的人对直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效果较为重视,而对其中无形的道德效果关注不够,对蕴藏的道德风险考虑不周,致使一些案件的处理留下严重的道德风险,伤害人民群众的道德情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这就需要改变不相适应的习惯做法,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考量中,充分考量办案的道德效果,注重道德风险的研判分析,把道德成效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对执法司法中发现存在的道德问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发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的,认真研究分析,报有关部门依法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