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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4月29日
周秋菊诉王大庆支付儿子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案
                                  (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安徽省某市某厂的女职工周秋菊与同市某厂的职工王大庆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双方经慎重考虑后,于1999年底先后7次由王某陪同妻子周某悄悄地来到医院作了人工授精手术。周某终于于2000年底生了一个儿子,孩子出生后不久,王某反悔,与妻子无端地争吵相骂。2001年7月,无奈之下的周某终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之子,与王大庆无血缘关系,因此王大庆离婚后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王大庆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评析: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相爱的自然生育过程,它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儿就是采取这一技术生育的子女。它解决了女方的不孕症,给不孕的夫妇带来了福音。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为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就本案来说,王大庆先后7次陪同妻子周秋菊作人工授精手术,事实上是在双方一致同意之下要的孩子,孩子应视为婚生子女对待,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那种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王大庆无血缘关系,因此王大庆离婚后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此,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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