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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土政策”抵不了《劳动法》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4月29日
土政策抵不了《劳动法》 
 
         我在欧陆经典花园的工地里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个月,平均1天至少干11个钟头的活,却一共才挣了134块钱。在亚运村正兴建的欧陆经典花园旁的一块空地上,无分文的姚清华已经露宿街头20天了。近是,在这个一块席子、一条毛巾被组成的里,记者采访了他。

  姚清华说,他在这个工地上工作了4个月,725他捡了几斤废钢筋头变卖,工地队长吴江以他偷东西为由开除了他,最后结算工资时,他只领到了134块钱。记者仔细看到了他的工资结算单,单据表明他一天的工资是23元,工作日是78.3天,扣除了1110.8元生活费、400元注册手续费等杂费后,最后给他结算了134元。记者对于他的工资定价产生了疑问,于是采
访了工地队长吴先生。

  吴先生说,小工工资8小时给20元,10小时给25元,超过25元按照每小时2.5元计算,但是在记者的几次提问之后,他又说工资一律按每月工作时数除以10小时计算,现在承包项目不容易,真要按照《劳动法》给工人工资,我们肯定赔了。再说现在哪个工地不是这样?在场的一位女士说,工资还要按照工地管理人员的评定制定,姚清华在工地的表现不好,开始班长评的是20元,后来一算,他还应该倒给我们钱呢!考虑他岁数在了,才给他评了23。这还不是对工资的最后解释,吴先生手拿一份协议书给记者看,其中一项条款说明了工人未工作到年底的工资结算方法,原文说,“1个月以内退场者,按协议价的50%进行结算,1个月以外至3个月的,按照60%结算,36个月的,按照70%结算,6个月以内到工程未完的,按照80%结算,乙方在退场前所扣留的未结算劳务费用,用于赔偿因停工等给甲方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失费。先生说,他出于照顾心理,才没有按照这个协议给姚清华结账,所以他最后认为给姚清华所定工资完全合理,不会再多给他1分钱。

  北京陈剑峰律师对此解释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因为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理应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按月取得报酬、休息休假、依法争取加班费等权利,所以姚清华有权申请劳动争议处理,取得应得的报酬和加班费。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保险费用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最容易忽略的一项基本劳动权益,姚清华有权要求单位依法补缴工作4个月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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