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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工受伤法援寻 终获赔偿正义显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1日

民工受伤法援寻 终获赔偿正义显
       案情简介: 
       常小春(化名),男,54岁,老家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2016年 
       9月30日始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一户居民家做瓦工,贴地面瓷砖。10月8日在工作时被坠落的瓷砖砸伤右手,致食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中指神经受损。 
       受伤后,老板周平学(化名)把常小春就近送医就诊,未住院也未做手术,医疗费900元系周老板支付的。伤情稳定后,常先生找周老板索赔,未果。周老板系北京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 
       常先生农村人,没钱请商业律师,于是他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丰台法援指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代理。 
       承办案件经过: 
       一、 劳动关系确认拟 仲裁申请初次驳 
       陈律师代理此案后,拟走工伤认定程序。走工伤认定程序一般需先确认劳动关系。于是首先于2016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装饰公司间的劳动关系。 
       2017年1月18日,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主要驳回理由是病历和录音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二、 一审诉讼李鬼逢 再驳法官余地留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常小春与证人间存在雇佣。证人是周老板的亲兄弟,也在北京从事装饰工作。周老板企图把雇佣关系推给他弟弟,以此避开劳动关系的确认。其实,常小春根本就从来不认识证人,最终法官亦未采纳证人证言。 
       2017年4月26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理由 
       为:(一)从入职角度讲,常小春多年来均是周平学有活了给其打电话,没活的时候常小春可以到别处打工,常小春来到业主家干活也是通过这种形式。(二)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角度讲,常小春除了认识周平学外,对装饰公司没有任何了解,与公司人员没有任何接触,常小春难以证明实际受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约束。(三)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角度讲,常小春到业主家工作的报酬是按最后贴砖的平米数来计算,难以证明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难以证明此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判决不支持劳动关系,但固定了一项重要事实:本院认为,常小春提供的录音,公司对其中周平学声音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故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采信。通过录音可以反映出周平学知晓常小春在业主家干活手被砸伤等事情,故本院对常小春关于其通过周平学到业主家贴砖之主张予以采信。这一重要事实的固定,为常小春最终胜利埋下了非常有利的伏笔。 
       三、 上诉中院维持又 劳动关系大门关 
       一审败诉后,陈律师继续代理常小春上诉,上诉的理由为: 
       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可知,上诉人在业主家贴砖工作系室内装饰工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被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无疑。一审认为贴砖工作不是被上诉人业务组成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 
       对于一个从事贴砖室内装修工人来讲,老板有活儿找他干,没活儿到别处打工,这个很正常,符合建筑业、装饰工程等行业特点。不能以此来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现实中广泛存在。 
       本案中最关键的因素为周平学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平学个人无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资质,只有被上诉人才有资质。既然周平学的公司有装修资质,并且上诉人工作系被上诉人业务组成部分,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这样有利于保护工伤伤者。 
       因此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7年8月25日,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理由与一审稍有不同,认为常小春获得报酬支付方式并非按月按时支付,不符合工资支付特征,常小春未证明其劳动形式与公司2014年成立之前存在何种不同,故对常小春关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虽也未支持劳动关系,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录音证据事实,二审仍然予以确认。 
       四、 另辟蹊径诉讼再 正义彰显获赔终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从仲裁打到一审和二审均败诉。走工伤认定走不通。于是,2017年9月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 
       开庭时,被告以常小春与业主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抗辩。 
       在庭审中,常小春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摇号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机构告知常小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构不成伤残。于是,常小春放弃了司法鉴定。 
       法院驳回被告加工承揽关系的抗辩,认为雇佣关系成立。2019年4月17日,丰台法院一审酌定判决:周平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常小春误工费72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6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周平学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款项足额到位。 
       关于本案的一点小结: 
       本案诉讼程序前后历经两年半,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剑峰律师对此案连续援助了五次:确认劳动关系案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执行。 
       本案时间虽然比较漫长,几经坎坷,但就是我们始终不放弃,坚持到底,最后让弱势当事人伤者获得了赔偿,虽然数额不大,但已经惩治了歪心老板,彰显了我们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让一名弱势伤者充分感受到了党和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温暖和阳光。 
       备注: 
       1、因涉及到隐私等,本文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2、《民工受伤法援寻 终获赔偿正义显》一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承办的真实工伤案例。本文系陈剑峰律师第366篇工伤原创文章。 
       3、本案例的最终成功,离不开同事贺律师、韩律师、小孟等的热心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4、本案例撰写的小标题,离不开江西粮校老同学刘先生夫人邱女士曾经关于标题等写法的帮助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