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超过四十八小时,我弟弟还有希望认定为工亡吗?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超过四十八小时,我弟弟还有希望认定为工亡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2021年4月1日巳午时,与河南省商丘市工亡案女家属电话沟通了18分钟,女家属说是在微博上看到陈律的。 
   死者33岁,系女家属的弟弟。系商丘人,在安阳市工作。去年12月下旬某日出差到山东,当晚晚饭后入住酒店后突发脑出血、脑干出血。 
   送山东某医院抢救一小时后出院,包车第2天晚上7点回到安阳住院治疗,据说一到山东医院和到安阳医院都上了呼吸机,经过两三天呼吸机的抢救无望,就去除了呼吸机到家后不到两个小时就去世了。 

   经询问女家属,扣除呼吸机的时间还在48小时之内。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工伤科告知,已经超过48小时了,不能认定为工亡。
家属来电询问陈律:是否还有希望认定为工亡?
陈律回复: 
   三年前陈律曾研究过类似的工亡案,公开发表过一篇题为《呼吸机强制维持生命体征而延长的时间算在抢救时间之内吗?》的文章:若扣除呼吸机的时间还在48小时之内,还可以争取工亡认定,因为在我们国家有的法院甚至是有的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这样裁判支持的:从最初医院诊断开始计算,扣除呼吸机的时间还在48小时之内算工亡。
女家属问: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否可行?
陈律回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可能会发生两个打折,一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重大过错;二是农村城镇户籍赔偿标准的差异。走人损要比工亡赔偿差好几倍的赔偿额。不到万不得已,不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这条路,还是尽量争取工亡的认定。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393篇工伤原创文章。